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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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二)

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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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一)

台灣受詐騙集團的危害嚴重,社會輿論對於詐欺犯的刑度與如何有效打擊詐騙集團展開許多討論,進而促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制訂,日前已完成三讀立法。針對新修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詐欺罪的刑度與之前已施行的刑法上的規定有什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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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私房的買家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何罪?

近來檢調因為偵查藝人黃子佼案,續追「創意私房」色情網站。依據新聞報導指出,全台最大偷拍色情網路論壇「創意私房」及Telegram群組「SCP」、「OAT」販售未成年性影像,檢警近來搜索調查後,竟然有幾百名人員涉案;這個案子,大概就是創意私房提供誘騙或偷拍少女裙底風光、如廁影像,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瀏覽,高級會員還可分享或上傳影片獲利,新聞進一步指出,藝人黃子佼之前被查出是會員而引發社會關注,後來檢警再繼續追查,查獲負責處理金流及製作影片浮水印等等涉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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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中概略探討了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於新增科技偵查手段的一些具體規定,然而有些學者卻認為此次修法仍有不足之處,其一為科技偵查的一般授權規定於此次修法中付之闕如,在一般侵害程度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下,第230條及第231條第2項即可成為其法律授權依據,亦即係授權司法警察干預基本權之偵查概括條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而針對隱私權高度侵害的科技偵查手段,對於一般授權規定卻沒有新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也提到:「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前段、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及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僅係有關偵查之發動及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官)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裝設GPS追蹤器偵查手段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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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他人臉部及身體特徵涉個資法刑責問題

一般人若有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臉部或容貌或裸體等行為,有可能被認為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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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事務所 (3).png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科技偵查手段賦予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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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乘客性騷擾案件的法律問題

近期有一名男子在台鐵列車對女子襲胸,從2011年起已經至少犯案15次,其犯案足跡從西部幹線染指到東部幹線,去年8月他出獄後,又再度於12月犯案,在員林往田中的自強號列車對一女子襲胸,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1年2個月徒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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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警廣-明知不實卻報案會有誣告罪的刑事責任.jpg    

  近日報載有大學自治圈的幹部,自該自治組織戶頭提領了60多萬元的現金,卻謊稱是遭竊,事後追查發現是該幹部投資娃娃機和運動彩券失利,才會動上自己保管的帳戶內金錢的歪腦筋,日前經該大學所在的南投地方法院宣判,以業務侵占罪判刑六月,就謊稱遭竊報案的部分,也以誣告罪判刑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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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17-(二修)20240530刑法第140條後段「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jpg

  A透過LINE群組指示B等人,在PTT等社群媒體上,發文、支持、批評特定文章,或增加留言以提高文章能見度,B等人再依同樣方式,向下指示群組內之人須依A指示對特定文章為支持、批評或提高能見度,嗣受指示之人依指示發文、留言後,再將渠等所為之留言截圖傳給B等人作為證明,B等人並依A指示發放每人每月約新臺幣1萬元之薪水,藉上開方式,將其所欲表達之意思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詎A與B討論發生於107年9月間日本關西國際機場事件,由A提供其所申辦之網路,供B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再由B以PTT論壇發表主題【(爆掛)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內容:「…大阪駐日代表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等足以貶損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之公權力及公務員之文章,公然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及辦事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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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判決與量刑(三)-最高法院對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一案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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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判決與量刑(二)-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到底受不(圖片取自pexels)

  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與法官量刑之間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已如前文〈沒收判決與量刑(一)〉所述,法院對於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導致沒收判決之金額亦有違誤時,此時若當事人僅就沒收金額一部上訴,則未上訴之罪、刑等部分,是否因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而應一併上訴?也就是說,該未上訴的罪、刑部分,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之「有關係之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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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判決與量刑(一) 「犯罪所得」是否會被法官作為科刑時加重 (圖片取自 pexels)

                本所最近遇到蠻值得思考的實務案例,是關於判決中若法院計算之沒收金額有誤,當事人僅就沒收部分上訴,其後該沒收金額確實因誤算,遭撤銷發回更審,則是否可能影響原本刑之量定?法院是否有重新評估量刑妥適性之必要?而針對科刑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一部上訴,究竟有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限制?如果個案中沒收金額係根據行為人犯罪所得數額作計算,而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又是法院科刑審酌之因子之一時,則沒收金額因誤算而有變動,確實可能影響刑之量定。因此首先要說明的是,「犯罪所得」是否為法院科刑審酌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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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遭霸佔可以留紙條要鎖車嗎?

                遇到自己租的車位遭他人霸佔的情形,有的人會打電話請求對方移車,如果沒留電話或許可以打電話報警處理。曾經看過一個新聞標題寫著:「車位遭霸占,苦主留紙條判恐嚇罪」,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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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及少年拍攝裸照之刑事處罰

對兒童及少年拍攝裸照之刑事處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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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未待乘客站穩即駕車駛離之法律問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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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警局法制科某員警謊稱帳號被盜之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她憤而對網友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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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無過失者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現行法的肇事逃逸罪即《刑法》第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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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第78條第1、2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次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及第74-3條第2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再按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獲假釋許可而出獄,但在假釋期間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才不會被抓回去服刑,如果假釋中的受刑人有上開法條所列情形,如故意犯罪受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或不服從檢察官之命令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等情況,則會被撤銷假釋,並且如果是原本受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依照現行刑法第79-1第5項規定,一律會被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或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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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學恒告發自己性騷擾罪卻被判強制猥褻罪,兩罪有何區別?

                   先說結論,一罪輕,一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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