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警廣-明知不實卻報案會有誣告罪的刑事責任.jpg    

  近日報載有大學自治圈的幹部,自該自治組織戶頭提領了60多萬元的現金,卻謊稱是遭竊,事後追查發現是該幹部投資娃娃機和運動彩券失利,才會動上自己保管的帳戶內金錢的歪腦筋,日前經該大學所在的南投地方法院宣判,以業務侵占罪判刑六月,就謊稱遭竊報案的部分,也以誣告罪判刑20日。

  看到這則新聞,或許有人會好奇怎麼大學自治組織的經費有這麼多?事實上,依照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可以向學生收取費用,且這筆費用可以要求學校代收,所以各大學學生會通常會互相傳承經驗,讓新任幹部知道可以要學校幫他們向學生收這筆錢,如果一所學校新生有上千人,一人收幾百元一學期就收幾十萬元,那自治組織的戶頭有個幾十萬元並不是甚麼令人訝異的事情,只是這筆錢依照大學法必須要用在與學生權益「相關」的地方,本件新聞中提到遭幹部拿去投資娃娃機和運動彩券,當然就不包含在裡面了,這種個人行為,會遭法院評價為是個人侵占也很合理。至於有些自治組織將會費拿去贊助、參與公益或是政治活動,這是否與前述大學法規定相符合,就見仁見智了。

  至於誣告罪的部分,前述幹部明明知道這筆錢是被自己挪用,拿去填補投資娃娃機和運動彩券的失利,竟向自治組織謊稱是「遭竊」,進而去報案,雖然他沒有說是被誰竊取,但法律上仍有刑事責任,屬於刑法第171條所稱之「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就是未指明犯人的誣告罪,然由於該幹部犯後有自白犯行,故法院判決中提到:「……犯刑法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其個人挪用學生會款項,卻於民國000年0月間前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就學生會費及存摺失竊報案(他卷第101頁),而其所誣告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法院,仍屬在其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之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有減輕他的刑責。

  不過全案因為該幹部和自治組織並沒有達成和解,自治組織認為尚有未能釐清的地方,甚至破壞學生對自治組織的信任,所以判決並沒有宣告這名幹部緩刑:「……告訴人表示:對於學生會所提出的質疑,被告並未為具體說明,且被告回覆之內容亦與事實出入甚大,經學生會討論過後,並不滿意被告的回覆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7頁),足認被告在回應學生會所提出的疑問時,誠意不足以讓學生會能夠給予該校學生合理交代,在此情況下,即便學生會的財產損失已獲得賠償,惟該校學生對於學生會的信任難以重建,在被告未能展現出足夠的誠意獲得學生會原諒之情況下,難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不予宣告緩刑……」,後續上訴會有何種結果,就要等二審宣判才知道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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