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617-(二修)20240530刑法第140條後段「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jpg

  A透過LINE群組指示B等人,在PTT等社群媒體上,發文、支持、批評特定文章,或增加留言以提高文章能見度,B等人再依同樣方式,向下指示群組內之人須依A指示對特定文章為支持、批評或提高能見度,嗣受指示之人依指示發文、留言後,再將渠等所為之留言截圖傳給B等人作為證明,B等人並依A指示發放每人每月約新臺幣1萬元之薪水,藉上開方式,將其所欲表達之意思從網路迅速散布,影響並帶領輿論風向。詎A與B討論發生於107年9月間日本關西國際機場事件,由A提供其所申辦之網路,供B連線上網登入PTT論壇,再由B以PTT論壇發表主題【(爆掛)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內容:「…大阪駐日代表處的態度的確很惡劣…爛就是爛,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大阪處這些人就是十幾、幾十年下來,跟當初那些國民黨派去不會說日文的駐日代表一樣是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做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等足以貶損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之公權力及公務員之文章,公然侮辱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及辦事處之公務員。

  一、二審法院均判處A及B涉犯刑法第140條後段侮辱職務罪部分有罪確定,而A及B則認為,系爭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因而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法務部認為,立法院於111年底修正刪除刑法140條第2項原規範之「侮辱公署罪」,卻提高同條第1項之罪之刑罰,可見立法者認為仍有處罰侮辱職務行為之必要;且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包含國家法益(公務執行)及公務員個人法益(名譽權),使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得不受干擾,並且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有一致穩定之見解,法律構成要件明確,無違憲疑慮。

憲法法庭怎麼看?

  然而憲法法庭認為,侮辱職務罪所處罰之言論,是處罰批評公權力及其行使方式之表達內容,屬對事而非對人之言論,若以刑事制裁手段處罰此等言論,考量其所致寒蟬效應遠大於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因此須是為了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別無其他手段能達成此一目的,始得為之。就本罪所保護之公職威嚴及公務執行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公職威嚴部分已與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規範價值理念不符,無法成為合憲目的,至於公務執行部分,因如人民之侮辱職務行為足以對公務執行造成明顯、立即之妨害,對之為處罰仍然能夠達成設立本罪之目的。而就以刑罰處罰是否為達成目的唯一之手段,憲法法庭認為,監督施政、促進民主是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範圍,民主國家不應禁絕處罰;且若不涉及事實真偽之意見及評價,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之言論,難想像此等公然侮辱職務之言論,會對公務之執行產生明顯、立即之妨害,以刑罰制裁之,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因而宣告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部分,違憲。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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