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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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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公務員遭懲戒卻免議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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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即將上路(一)

在2022年ChatGPT以聊天室機器人的新型態人工智慧問世後,AI浪潮持續席捲全世界,而人工智慧目前所適用的功能除了最基本的能與人類展開有意義的對話之外,在科學領域也提供非常多的幫助,在程式coding上能夠有效幫助工程師建立基礎的工作邏輯環境,還能運用其自主學習能力,協助處理大量且繁雜的數據運算與資料判斷,除此之外,還能依據所輸入之指令自主生成符合邏輯的圖片與影像,對於人類的生活帶來莫大的改變與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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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間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採購法風險

  政府採購實務上,民間廠商常有為確認彼此合作關係,於得標後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情形,譬如說某廠商預計承作某市政府工程,就該工程的非主要部分預計分包給其他小包,彼此間就會就分包這件事簽署備忘錄、合作意向書、契約書之類的文件,以保障下包商的權益。對於投標廠商來說,分包商若具有某些專業,投標時就可用分包商具有專業資格,來向招標機關說明自己的專業性,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就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如有些承商於投標時,就會提出自己和建築師事務所的合作意向書。而機關可能也會要求得標廠商提出分包商資料,以確認這些廠商沒有被刊登過採購公報,因為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經刊登採購公報的廠商連作分包廠商的資格都沒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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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作為遺產時遺產稅如何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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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有可能被認定是工資嗎?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向加害人求償,關於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通常的案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請求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端午/中秋獎金等部分,因為未設定特殊條件即發放,乃單純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加害人對此通常較無問題;但是,關於「年終獎金」部分,加害人多會抗辯因涉及被害人之公司獲利情形,該項給付有不確定性,且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等,故不應屬工資。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認為「年終獎金」若屬經常性給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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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公職人員被判刑 會被停職嗎?(二)

        上一篇已經討論完地方首長之停職,接下來就要進入到立法委員是否會被停職的問題了。如同之前所述,地方首長之所以被停職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有明文規定判刑後停職的要件,那麼,針對立法委員是否有相關的停職規定?答案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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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或許民眾認為,就算是上班時間開公司的車撞到人,公司頂多只有民事責任,為何在著作權法的場合,會有刑事責任呢?這是因為著作權法受到美國的影響,制定有「法人刑事責任」,就算是公司的員工、負責人個人所為,只要和公司職務有關,雖然公司不可能被判決有期徒刑或拘役,不可能被關起來,但公司就要一併負擔罰金的刑事責任,此即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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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後再發現瑕疵,機關可以再主張減價收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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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提出不實文件的法律效果

  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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