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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行政處分「附附款」?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對人民所做成的行政處分,附加上了一定的條件或負擔,並要求受處分人須至特定期限、履行某負擔或客觀事實達成某條件後,行政處分始發生規制效力。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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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有疑義,只打電話詢問可以嗎?

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應先將各項招標文件提供廠商領取(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此項招標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政府採購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參照)。通常的招標文件會隨招標機關之需求及採購類型的不同而為不同之設計,一般而言,會有投標須知、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契約條款、採購規範、押標金及保證金格式等文件供廠商領取。然而,政府採購的文件繁多,契約條款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眾多且文字有時並非平易近人,若在投標前已對招標文件有疑義,那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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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山下智久」貴賓室憑證內容貼IG限動有罪嗎?

  新聞報導指出,日本男明星「山下智久」現身歌手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要從松山機場離台時,疑似松山機場貴賓室工作人員,將山下智久進入貴賓室的憑證拍照,並上傳至個人IG限動。由於該照片清楚顯示旅客姓氏、航班編號、座位號碼等資訊,涉及旅客個資外洩的問題。松山機場聯合貴賓室,是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公會委託高雄空廚經營,搭乘多家航空公司商務艙等級的旅客可進入休息。承攬該貴賓室的高雄空廚,對於發文員工造成旅客困擾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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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往生後,著作仍受法律保障嗎?

  瓊瑤奶奶近日往生,留下諸多膾炙人口的經典著作,就改編成影視劇本來說仍有相當巨大的潛力,這些著作在瓊瑤奶奶身故後,法律仍會保障它嗎?這當然是肯定的,事實上像是金庸、古龍這些華文大作家過世後,他們的著作仍受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保障,著作財產權可以被親屬所繼承,若有人要改編成影視、遊戲等,都需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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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之死,秘書可能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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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和機關解除契約之後可以再投標後續標案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台北市議員質疑市政府與監視器廠商台智光公司解約後重新招標,卻未將台智光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如果台智光又來投標,是否仍有得標可能?市議員並質疑,市政府解約之理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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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遭沒收押標金時可能會被行政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南部有鄉公所辦理河川疏濬採購案,有兩家營造廠投標時,被發現居然投標地址相近、押標金連號、服務建議書章節和內容相同,甚至連錯漏字都一樣,經認定具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且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故遭鄉公所發函要求繳回本已發還的押標金,營造廠仍置之不理,近日遭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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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與假扣押之競合問題

不動產之交易安全,有賴於不動產登記、履約保證及強制執行法制的相互配合。不動產之買賣契約,買方在給付頭款(包含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等),完成繳納稅費之程序後,賣方即有移轉標的不動產所有權給買方的義務,而買方也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給付尾款或代償賣方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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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專頁擅用他人空拍照片遭起訴的案例

  空拍機所拍攝的照片,也會具有著作權嗎?現行實務近日給了肯定的答案。有位愛好登山的海軍陸戰隊弟兄,將網路上找到的登山美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招募同好,然該美圖卻是別人用空拍機拍攝所得,在著作權人發現提起刑事告訴後,遭桃園地檢署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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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於著作重製與改作權利界線的最新見解

  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改作權」界線為何,向來是授權實務上的大問題,常有利用人主張自己的利用方式是「改作」,而非「重製」,所以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此種似是而非的說法,長久以來唬爛了許多人。最近最高法院在一則民事案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中釐清了這種說法,認為就算是「改作」行為,仍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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