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6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立委林岱樺交保在外可以批評司法及選舉造勢嗎?
照片來源:Daniel Trylski/pexels

  被告交保在外面,若批評司法,可否限制其言論自由?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車司機與乘客發生衝突之刑事責任
照片來源:Markus Winkler/pexels

  近期桃園客運司機與學生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類似這種客運或公車司機與乘客間的衝突,其實一直以來都不少見,公車司機如果與乘客發生衝突,不只有民事上的賠償,可能也同時將面臨刑事責任,以下簡單介紹兩個例子。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趁「水」打劫-Ⅱ
照片來源:Brixiv/pexels

  花蓮縣馬太鞍溪的堰塞湖帶來巨量泥流災害,至今經過半個多月努力,市區側溝已有部分完成清淤,沒想到近日卻傳出多處側溝蓋板疑似遭人趁火打劫,中央前進協調所總協調官季連成更嚴厲譴責,並表示趁水災行竊除了屬於加重竊盜罪,而竊取側溝蓋板若造成公共危險或人員死傷,還可依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論處,最重將可判無期徒刑,並呼籲勿發災難財。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趁「水」打劫-Ⅰ
照片來源:Mathias Reding/pexels

  花蓮縣馬太鞍溪上游巨型堰塞湖日前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而溢流,堰塞湖洪水夾雜土石瞬間傾瀉而下,衝擊下游光復鄉、鳳林鎮等地,造成嚴重災情。雖然有不少熱心民眾自發成為「鏟子超人」到場協助鏟除淤泥,但在災情當時及災情之後竊盜頻傳,不止有災民擅進全聯拿取菸酒,也有災民在災後返回家園才發現財物遭竊,這種趁「水」打劫在刑法上應該要負怎樣的責任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告誡戶與警示戶有何差異?如何救濟?
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隨著近年詐騙氾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在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特別制定了「告誡戶」此一新制,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告誡戶」的設立,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與更常聽見的「警示戶」產生混淆,這二者看似類似,其實從定義、效力到救濟途徑,都有很大的差別。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愛情詐騙投資虛擬幣的陷阱
照片來源:Kaboompics.com /pexels

  這二天的新聞,假的真愛及假的投資,但真的是詐騙!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機場周邊拍攝飛機起降會觸法嗎?
照片來源:Carlos Eduardo S. Carvalho/pexels

  為持續加強軍事營區安全保密,國防部推動俗稱「營保法」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於民國1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來針對營區內、多處軍民合用機場內的軍事設施進行拍攝,恐將觸法。以最近的新聞為例,航空迷在松山機場附近「飛機巷」拍民航機起降遭勸離,就是因為「營保法」實施的關係。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詐欺犯罪之自白及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
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涉及刑法第339-4條之詐欺犯罪,若是用下列手法之一從事犯罪: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清潔隊員將丟棄物自留或轉送他人犯法嗎?
照片來源:Jimmy Liao/pexels

  近日有新聞報導,台北市有清潔隊員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之後轉送給一位窮困的老婦人,沒想到竟被檢察官起訴,可能面臨五年以上的刑責。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金融帳戶被警察局列為告誡戶該怎麼辦?
照片來源:Pixabay/pexels

  今年1至7月間,全台詐騙金額已達85億元之多,因詐騙泛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洗錢防制法特別規定,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飼主把寵物交給動物收容所算是棄養嗎?
照片來源:Alin Luna/pexels

  前新竹市長養過的市犬「棕棕」,近日遭爆料已經在四年前被送到新竹動物收容所,遭網友質疑前市長林智堅此舉是否構成「棄養」,農業部今天透過媒體表示,林前市長並未構成棄養,因為「棕棕」送交的對象是動物收容所。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現行刑法於第277條、第278條規範有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刑度分別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很多人常常忽略,現行動物保護法其實也有傷害罪的規定,只是保護客體不是自然人,而是脊椎動物,若是重傷害動物、殺害複數動物者,均可能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不少新聞提到有雇主拖行寵物、拿拖鞋打寵物,認為此部分均涉及虐待,應論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這是否正確呢?此類動物傷害罪、殺害罪的規定,在毛小孩眾多的社會中,和一般刑法規定類似,可說是民眾都應了解的法律常識。

  依照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又依同法第25條第1款規定: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總統辦公室主任著迷彩服軍裝陪同參加漢光演習有罪嗎?
照片來源:e-crow/pexels

  漢光演習期間,賴清德總統辦公室主任陳羿伶穿著迷彩服軍裝一事,有人主張有可能違反下述兩個條文而有罪:《陸海空軍刑法》第74條:「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經他人同意抽血觸犯了什麼罪?
照片來源:Ivan Samkov/pexels

  台師大女足隊爆出醜聞,教練遭控強迫球員參與抽血實驗,並疑涉校園霸凌與違反《人體研究法》。教育部14日證實已完成調查,除對台師大祭出行政處分,並建議停聘該教練2年。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破解「代為投資穩賺不賠」的詐騙案例
照片來源:Phongphan5922/pexels

  近年來,金融投資詐騙持續增加,根據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的統計,今年上半年的全台詐騙案件將近九萬件,相關財損金額高達近490億元,其中投資詐騙案件逾1.7萬件,損失金額達271億元。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青少年加入詐騙集團可能害父母被求償到破產
照片來源:Mikhail Seleznev/pexels

  暑假季節又要來臨,青少年學生有的會想要打工賺點零用錢之類的,切記要找到正當合法的工作來打工,千萬不要從事違法犯紀的工作,尤其是不要想賺快錢或和詐騙集團成員來往,否則,很容易被引誘而陷入未知的危機,或是被利用為小幫手而成為詐騙集團的幫助犯。雖然所有被騙的錢都是被主謀或大哥們給拿走了,但是參與詐欺犯罪的青少年除了構成刑事犯罪,同時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若有被害人要求償的話,這時父親、母親也可能因此要負擔鉅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非常划不來。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精神障礙是殺人的免死金牌嗎?
照片來源:Visual Art Agency/pexels

  洪姓男子於2024年5月間在台中捷運車廂內持刀隨機攻擊,造成「長髮哥」許男、呂姓少年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是預謀犯案,且經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規定,故判決10年徒刑。但洪男明明患有精神疾病,為何此次判決結果與過往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給予無罪或減刑的判決大不相同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空口搶劫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
照片來源:Tinnakorn Jorruang/pexels

  高雄一名范姓男子(50歲)因缺錢花用,日前到高雄鼓山區某家銀行,拿了一張存款單寫上「我要兩百萬,搶劫」後交給櫃台,行員請他先到休息區等候,范男照做,之後警方趕到當場將他逮捕。檢方偵結後,將男子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據了解,范男居無定所,當時全身上下僅剩1元,連手機都沒有,他自稱身體不好又沒錢,所以才想吃免錢牢飯。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照片來源:Kindel Media/pexels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刑事不受理判決,還可以提起上訴嗎?
照片來源:Davizro/pexels

  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審理一件毒品案件時,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而監察委員葉大華在經調查後認為此案審、檢、辯皆有輕忽及延宕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的違失,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在監察委員新聞稿指出:「調查報告又指出,法扶基金會選派協助S少年、L少年辯護之兩位律師,除於新竹地院審理時,未能協助被告少年提出妥適之法律意見,聲請承審刑事庭簽移少年法庭審理,且於新竹地院為上開公訴不受理判決後,亦未就該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提起上訴,有違法律扶助法扶助之意旨。」但是在辯護人已經收到不受理判決之後,還能就「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被害人提起上訴嗎?

文章標籤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