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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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是殺人的免死金牌嗎?
照片來源:Visual Art Agency/pexels

  洪姓男子於2024年5月間在台中捷運車廂內持刀隨機攻擊,造成「長髮哥」許男、呂姓少年受傷,法院審理後認定洪男是預謀犯案,且經精神鑑定未符合減刑規定,故判決10年徒刑。但洪男明明患有精神疾病,為何此次判決結果與過往精神障礙患者犯罪給予無罪或減刑的判決大不相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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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口搶劫是否成立恐嚇取財罪?
照片來源:Tinnakorn Jorruang/pexels

  高雄一名范姓男子(50歲)因缺錢花用,日前到高雄鼓山區某家銀行,拿了一張存款單寫上「我要兩百萬,搶劫」後交給櫃台,行員請他先到休息區等候,范男照做,之後警方趕到當場將他逮捕。檢方偵結後,將男子依刑法第346條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據了解,范男居無定所,當時全身上下僅剩1元,連手機都沒有,他自稱身體不好又沒錢,所以才想吃免錢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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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警局做筆錄時說謊有罪嗎?
照片來源:Kindel Media/pexels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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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受理判決,還可以提起上訴嗎?
照片來源:Davizro/pexels

  前新竹地方法院王姓法官審理一件毒品案件時,無正當理由延宕案件處理時程長達4年6月。而監察委員葉大華在經調查後認為此案審、檢、辯皆有輕忽及延宕成少共犯案件處理程序的違失,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督導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在監察委員新聞稿指出:「調查報告又指出,法扶基金會選派協助S少年、L少年辯護之兩位律師,除於新竹地院審理時,未能協助被告少年提出妥適之法律意見,聲請承審刑事庭簽移少年法庭審理,且於新竹地院為上開公訴不受理判決後,亦未就該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提起上訴,有違法律扶助法扶助之意旨。」但是在辯護人已經收到不受理判決之後,還能就「顯然違誤之判決」協助被害人提起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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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放任貓咪墜樓死亡 –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罪行為
照片來源:Rahib Yaqubov/pexels

  這幾天的新聞,桃園市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有三隻幼貓墜樓死亡,經管理社宅的住都中心發現是租戶出國,放任貓咪在陽台活動又未做防護措施所導致,小貓咪疑似從大樓陽台欄杆鑽出墜落而死亡,後續將依動物保護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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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未達一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到底可否易科罰金?

  有在關心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的朋友,第一時間應該會覺得這個題目有什麼好討論的,因為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修正(同年8月2日生效)後洗防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早已將修正前洗防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從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改以洗錢規模區分刑之輕重,未達一億元之一般洗錢罪,得易科罰金(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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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陸的大新聞—談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乃論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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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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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罪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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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工具妨害名譽的修法問題

  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等妨害名譽的行為是否要除罪化,一直是刑法學理和實務上討論許久的問題,近日因憲法法庭認為仍然部分合憲,看似告一段落,然法務部仍須依照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因應資訊科技的發達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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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決定死刑是否執行?

  死囚黃麟凱於1月16日晚間,在台北看守所遭執行死刑,此事引發社會關注,而國內對於死刑的存廢議題始終存有極大爭議,本次死刑的執行是在死刑釋憲後的首次槍決,更加備受討論,而亦有許多人對於如何決定死刑之執行存有疑問,因此以下文章想就此問題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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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帳戶給他人之幫助洗錢罪

  各式網路或電信詐欺犯罪,層出不窮,例如:投資詐騙、愛情詐騙或其他各類型詐騙,每天上演。其中,人頭帳戶幫助詐騙集團收錢,是很重大的議題。最近,就有一個人頭帳戶案例,根據新聞報導指出,一名19歲陳姓女大學生把帳戶租給詐團,一天拿2500元,被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為她「涉世未深」而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為陳姓女大學生每月可領到五萬多元,「比出租房子還好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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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機車違停而在其上灑粉竟然構成犯罪!

  最近有一個很特別的恐嚇罪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徐姓工程師不滿車子遭違停機車擋路,持運動止滑的液態鎂粉朝機車潑灑洩憤,經陳姓機車車主提告,檢察官則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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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之適用分析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而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實務上認為是受他人委任等原因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若違背誠信義務所要求之信任關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從事違反任務之行為時,即會構成背信罪。且又基於背信罪於刑法典中被列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故本罪所稱為他人處理事務,應屬為他人處理有關財產上之事務(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觀該法條之立法理由載明:「至於事務種類,有專關於財產者,有關於財產並財產以外一切事宜者,但本罪之成立惟以財產為限。」要無可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15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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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具體求刑柯文哲的法律依據何在?.png

  近日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民眾黨的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為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8年6月,其他被告如李文宗求刑17年4個月、被告沈慶京求刑17年、應曉薇則求刑16年6個月等,依照高檢署向來的主張,是認為:量刑之輕重固屬法院之職權行使事項,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旨在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一定刑度之表示。話雖如此,但並沒有提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明文允許檢察官具體求刑,故向來檢察官於起訴時發新聞稿來具體求刑的做法,不乏有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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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求償是否要先繳裁判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公布日施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近來有新聞指出,立委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依詐防條例第54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竟被法院裁定要求依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限期補繳裁判費。該新聞亦指出,有立委質疑法院裁定是否有違法而犧牲人民訴訟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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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之重要證據應如何認定?

  刑事被告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而認為自己受到冤抑,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非常上訴」及「再審」的救濟途徑。前者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對於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撤銷其訴訟程序的特別救濟方法;至於後者是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途徑。本文將探討刑事被告如何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的聲請,進行法律救濟,以雪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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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山下智久」貴賓室憑證內容貼IG限動有罪嗎?

  新聞報導指出,日本男明星「山下智久」現身歌手周杰倫大巨蛋演唱會,要從松山機場離台時,疑似松山機場貴賓室工作人員,將山下智久進入貴賓室的憑證拍照,並上傳至個人IG限動。由於該照片清楚顯示旅客姓氏、航班編號、座位號碼等資訊,涉及旅客個資外洩的問題。松山機場聯合貴賓室,是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公會委託高雄空廚經營,搭乘多家航空公司商務艙等級的旅客可進入休息。承攬該貴賓室的高雄空廚,對於發文員工造成旅客困擾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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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之死,秘書可能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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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訴訟期間可否同時提起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所謂用盡審級程序,指的是一般法律救濟途徑而言,而再審則是特殊之法律救濟途徑,同時,再審的審判對象為「確定終局裁判」,因此即使沒有提起再審,仍然可以以第三審裁判(確定終局判決)來聲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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