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的肇事逃逸罪即《刑法》第185-4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民國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其立法理由:「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釐清交通事故責任。」
因此,就算是發生車禍無過失的一方,若逃逸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那何謂逃逸?簡單講,離開車禍現場就算是逃逸。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自明,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前揭規定實揭櫫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說,發生車禍有人受傷,停留在現場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不管大傷小傷,都要留在現場,記得!
最近,新聞就有報導類似案例,有一輛機車騎靠車道內側等紅燈,綠燈起步時,機車要左轉卻偏右而擦撞一旁汽車而彈走失控衝到逆向,並恰巧碰撞到警車而倒地受傷,肇事車輛有停了一下,後來即駛離現場,警方則協助騎士搭救護車就醫後,找到了汽車駕駛人,雖然駕駛供稱沒發覺碰撞機車,仍遭警方認定有肇事逃逸行為移送。
在這個案例,看起來機車騎士雨天沒騎穩,自己騎偏了,而去撞到旁邊的汽車,汽車可能覺得自己沒有過失,雖然暫停了片刻,最終還是選擇了不停留而駛離現場,這下事情就麻煩了!發生車禍,就算自己沒有過失,只要有人受傷,就一定要留在現場,否則就很容易觸犯肇事逃逸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786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有無過失,被害人是否因之成為無自救能力人為必要。」
不過,新修正的肇事逃逸罪,針對無過失者也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 185-4條第2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是車禍無過失者的肇事逃逸行為,在某些情形,或許情有可憫或狀況特殊,還是有可能減刑或是免刑的。
總之,要記住,發生車禍有人受傷就要留在現場!不然,肇事逃逸罪伺候!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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