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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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人員的薪資也算是犯罪所得嗎?

                 近年詐騙案件眾多,許多年輕人因一時思慮不周,求職心切而誤入犯罪集團,成為首腦詐騙或是吸金的工具,有些犯罪集團會以新創公司的形式來吸引年輕人加入,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給月薪,但提醒大家,這些薪水事後在法院可能會被認定是犯罪所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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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者必自傷,害人者必自害—淺論誣告罪之要件與目的

                今日有新聞報導,某位自稱中國間諜的王姓男子,4年前在澳洲爆料中國創新公司負責人夫婦介入我國選舉,當時害得該對夫婦被捲入國家安全法、洗錢等官司,甚至被限制出境長達1,426天,直到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今年10月中才離開台灣;之後臺北地檢署於12月初接獲該對夫婦對該名王姓男子提出之告訴狀,將該名王姓男子列為誣告罪他字案件之被告。究竟何謂誣告罪?又誣告罪為何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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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

                 今日有新聞報導,一名銀行行員於上網交友時,誤陷愛情詐騙,不僅掏出積蓄給未曾謀面的對象,甚至還利用職務機會,於在職期間總共盜取銀行1,001萬元之金額,一審台北地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判處該名行員3年6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因行為人已與銀行成立調解,故改判刑2年,緩刑5年。或許有人會認為不在銀行工作,就不用怕觸犯該條文,然而,刑法亦有背信罪之相關規定,因此,縱使不是銀行職員,還是有可能會有觸犯背信罪,不可不慎。那到底背信罪的要件有哪些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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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報導,某個人吃了巧克力餅乾後身體不適送進醫院,遭警方查獲竟然是吃了大麻巧克力餅乾,真是非常離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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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規定,對於不起訴、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提起再議救濟後,仍然被駁回,舊法之救濟制度為「交付審判」,讓告訴人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機會,新法則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為何會有這樣得變革呢?以及修正後之制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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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製造大麻毒品罪』與『栽種大麻罪』

                小麻哥從網路買了大麻種子,然後在租屋處用盆栽光照栽種,種子發芽長出枝葉和花,小麻哥用除濕機除濕後製成菸草及菸花捲菸吸食,後來小麻哥被條子抓到,檢察官用「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起訴小麻哥,不是用「栽種大麻罪」起訴?兩者刑度差很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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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再製成菸草之論罪及自白自首減刑

                 小麻妹上英國網站買了大麻種子,在自家大院栽種後,經過細心照料,努力施肥、灌溉、除草,終於出苗可以收獲。小麻妹就拿著剪刀,仔細摘剪處理花葉,接著放在除濕機房間,用電風扇吹拂,及放到衣櫃讓大麻花葉乾燥,就大功告成了!之後因為在家開趴太吵,被鄰居檢舉打電話叫條子杯杯過來,小麻妹就輕易被逮了。請問:小麻妹到底是單純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還是與栽種大麻罪二罪併罰呢?如果條子杯杯不知道小麻妹在幹啥,要如何自白自首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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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網紅Joeman及蕾拉夫婦被爆出持有大麻,遭檢方搜索住處發現吸食器並帶回新北地檢署應訊,消息一出造成社會大眾譁然,對於大麻的各種問題也引起熱烈討論,究竟與大麻相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分別會構成什麼刑責呢?以下分別討論之。

JOE由自取!網紅惹上大麻煩,行為罪責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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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個車禍案件,被害人主張受傷的程度是「右肩運動失能(活動度喪失三分之一)」,應該是重傷害,但是法院卻認為屬一般傷害。那麼,到底什麼是重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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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做生意,常常會因為債務糾紛或客訴問題,和他人發生口角,這時候老闆最怕對方說要讓自己的店開不下去,像是說要找兄弟去店裡「捧場」,或是暗示晚上要找人砸店等,總而言之會碰到許多妨害營業的威脅,老闆或是店員這時候該如何自保呢?提告恐嚇罪或許是一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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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毀律師事務所的玻璃門只會構成毀損嗎?

         曾替〝薔薔爸〞打官司,揭穿「假買屋真詐財」官司的律師黃泓勝,因本案而在去年遭人持磚頭、還有棍棒,亂砸他位在新北市新莊區的事務所,黃律師提告後,檢方卻以黃律師「人不在場」,所以也不足以讓黃律師心生畏怖為由,只認定毀損而沒有恐嚇罪嫌,但是,到底怎麼樣才能算是恐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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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夾娃娃機時,大力搖動機台使內部物品掉落,該當何罪?

                 近來夾娃娃機風氣盛行,而有業者發揮創意,將夾娃娃機內部獎品放入「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又以零食為大宗,這也帶起一股夾零食的風潮。甲、乙、丙三人為夾娃娃機愛好者,時常南征北討挑戰各縣市夾娃娃機店面,自然也不會放過夾零食的機台,但這次因為零食機台過於難纏,碰了一鼻子灰,三人惱羞成怒,以搖動、撞擊的方式讓機台內的泡麵共11碗掉落至入口,被機台主人發現後報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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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載新竹一名車主,把愛車停放在路邊,結果凌晨竟被不明人士惡搞,整台車被塗滿黃色的油,車窗、車頂、擋風玻璃和後照鏡全都遭殃,車主氣得報警,警方獲報後卻表示,由於車子沒有遭到破壞,因此沒有辦法提告毀損罪,車主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然而,車子遭他人塗滿黃油,難道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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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學恒案談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罪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指控名嘴朱學恒酒後對她強吻,後來朱學恒跑去地檢署「告發」自己涉嫌性騷擾,這種很特殊的行為,引發討論,成為眾人茶餘飯後話題。近日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恒酒後的強吻行為,手段已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依強制猥褻罪嫌將他起訴。鍾沛君則說「案發至今朱學恒寧可做出告發自己的可笑行為,卻從未向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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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涉嫌提供400元獎金給予幫忙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的民眾,新竹地檢署指揮警察執行搜索、拘提、傳喚等偵查作為,並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郭台銘辦公室則發出兩點聲明:一、郭台銘辦公室並不知道案情,亦不知悉相關人員,再次呼籲民眾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試法。二、郭台銘辦公室重申連署「三不三要」原則,「三不」是絕對不能有金錢對價關係、不能有不當利益、不能偽造個資。「三要」是要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正確填寫連署資料、要慎防詐騙或有心人士竊取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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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將7旬老婦人依妨害公務罪上銬送辦,是否合法妥適?

                 日前,有位73歲婦人替兒子至台北市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領取司法文書,因委託書爭議而與員警發生衝突,結果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上銬送辦,但經過萬華分局督察組調查後,指出承辦員警的態度「有待商榷,最後員警被依規定記過一次處分,派出所所長也連帶被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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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常與公眾事務、公共利益有關,因此,時常受到大眾監督與指教,實務認為此時公眾人物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然而,是否一旦成為公眾人物,對於所受到的批評與指責就必須全然接受呢?其實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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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不實小心會惹罪上身

                在日常生活中,當遇到事件或紛爭時,人們總是傾向雙方能夠不透過法院就能解決爭議,以避免後續訴訟之累。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不提起訴訟或未被他人提告,仍有可能需要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例如:成為某起案件的證人。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之義務,故一旦被列為證人,就必須負起作證之責。而因證詞往往會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若證人說謊或偽造證詞,很容易使訴訟的當事人受到錯誤之裁判,故為確保證人證述之真實性,除非有法定不須具結之事由,否則皆會要求證人須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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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搶票程式算是文創法上的「不正方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名校畢業工程師涉嫌利用AI替客戶搶票,遭檢警搜索,認為他涉嫌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新修正的刑事責任,屬於「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的行為,工程師雖然主張自己只有收取手續費,單純是替人代購,怎會構成本罪,但仍配合繳回相關代購所得,並表示悔意。可是這種寫搶票程式替人代購的行為,算是前述法條上所稱的「不正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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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人為不實指控的言論,一樣需負刑事責任

                在社群媒體的時代下,發表自己的看法及言論越來越簡單,只要一隻手機或一台電腦連上網路,就可以在Facebook、Twitter、PTT或Dcard等網站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也越來越有可能在發表自己看法的同時,傳播、散佈了不實之資訊,進而損及他人名譽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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