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刑法第78條第1、2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次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2條及第74-3條第2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再按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簡單來說就是,受刑人因表現良好獲假釋許可而出獄,但在假釋期間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範,才不會被抓回去服刑,如果假釋中的受刑人有上開法條所列情形,如故意犯罪受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或不服從檢察官之命令而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等情況,則會被撤銷假釋,並且如果是原本受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依照現行刑法第79-1第5項規定,一律會被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或25年。
舉例來說,假設有兩位受刑人原先因犯重大暴力犯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監執行期間因有悛悔實據而獲假釋,但一位在假釋期間吸毒解悶、而另一位則是在假釋期間再犯重大暴力犯罪,二人均遭判刑,依照現行法,這兩位受刑人都有高機率要再被抓回監獄,執行20或25年的殘餘刑期,但是這樣真的合理嗎?有贊同者認為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後,仍可以出監,並非終身監禁,並無過苛,無違憲之虞;而反對者則認為,系爭規定不區分撤銷假釋的事由及更犯罪的內容,一律再令受刑人入監服刑長達20或25年,無視該受刑人數十年來為回歸社會所為一切努力,並不妥適。
大法官們怎麼看呢?
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提到,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之殘餘刑期,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是「另犯罪」或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而就算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也沒有「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所犯之罪應執行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受刑人社會復歸成效的考量」,條文規範只要無期徒刑受刑人之假釋被撤銷,就一律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認定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違憲,且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期滿20或25年。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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