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一)

台灣受詐騙集團的危害嚴重,社會輿論對於詐欺犯的刑度與如何有效打擊詐騙集團展開許多討論,進而促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制訂,日前已完成三讀立法。針對新修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詐欺罪的刑度與之前已施行的刑法上的規定有什麼不一樣呢?

首先是普通詐欺罪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加重的態樣則是規定在刑法339條之4第1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針對詐騙集團的加重態樣即是在此項中的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面對詐騙集團的詐欺手法越來越繁複,被詐騙的金額也水漲船高,整個詐騙集團的組織也越來越專業化,分工也趨於細膩化,立法院認為針對詐騙集團的犯罪最高只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刑度實在過低。

因此,在新法中依據犯罪所得之金額,而處以不同的刑度。新法第43條即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不僅刑度較刑法上規定來的更高,罰金的金額也跟著顯著地增高。而且針對組織性的詐騙集團再度增高刑度,新法第44條第1項即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此即是針對境外詐騙集團的刑度,除了原本第339條之4已是加重其刑的情形下,本條可謂是雙重加重其刑。除此之外,針對詐騙集團的管理階層也新增了加重態樣,在同條第2項即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也解決了之前對於管理階層與基礎車手之間刑度無差異的問題。

不過,實務上通常對於車手的查獲較為容易,至於管理階層則須仰賴檢調機關進一步的偵查,才能有效打擊猖獗的詐騙集團,避免民眾的財產受到更嚴重的侵害。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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