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自己租的車位遭他人霸佔的情形,有的人會打電話請求對方移車,如果沒留電話或許可以打電話報警處理。曾經看過一個新聞標題寫著:「車位遭霸占,苦主留紙條判恐嚇罪」,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本案例大略是這樣子,某甲主張某路邊道路的空位,是其向地主承租用以停放汽車,因為不滿該空位遭某乙停放,凌晨時就在某乙汽車之擋風玻璃上夾放如下內容紙條:「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之後某乙看到了,就說自己很害怕,說這是加害於財產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此報警提告。
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我們來看一下法條規定,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這個案例裡,某甲主張沒有恐嚇的意思,辯稱只是希望某乙不要再繼續停車等語。然而,法院還是認為這字條內容是恫嚇某乙,使其心生畏懼。法院理由是認為,衡酌社會一般觀念、常情,此字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意味,足令一般人感覺財產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判決還說某甲屬成年人,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足認行為時應基於恐嚇告訴人之故意,而為上開字條內容,並致某乙心生畏懼,雖然只是輕判罰金六千元,但仍成立恐嚇罪。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本文認為有相當疑義,因為依據一般社會常理,某甲認為某乙霸佔其車位的行為很惡劣,而從前後文脈絡來看,其實就是說:「你這種人不夠意思,停這麼久也不留電話,再這樣就把車子鎖起來,讓你體會一下我的感受!」,僅係以一種同理心方式來表達而已,甲這樣的主觀認知並沒有恐嚇人家的意思啊!而且過往法院實務也曾經認定鎖車不見得構成強制罪,則像類似某甲的行為,怎麼會成立恐嚇罪呢?甚至於某乙之汽車會因為這樣就受有損害嗎?但是法院卻用比較嚴格的角度來論罪,刑罰謙抑性原則並未妥適加以運作,以致於在本案成立恐嚇罪。
最後,以這個案例來提醒大家,遇到事情還是要小心再小心。記得,就算權利被他人侵害了,在回應加害人時的文字或口語,還是要再謹慎一點,像這個案例,甲就非常的冤枉,本來是被害人結果卻被加害人提告,最後搞得自己變成被告吃上官司,非常划不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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