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消費糾紛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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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園跌傷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問題

   消費者至遊樂園遊玩,若因園區設施問題或類似瑕疵造成跌倒受傷,企業可能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會有懲罰性賠償的問題。最近就有類似案例,據新聞報導指出,某甲孕婦至某遊樂園遊玩,於乘坐遊園巴士下車時跌倒,造成左側遠端脛骨及外踝粉碎性骨折,後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遊樂園請求損害賠償併請求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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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疫情紓緩解封後,越來越多的國內外藝人團體接連展開演唱會行程,國內許多粉絲們也爭先恐後搶票,想要目睹喜愛藝人的風采,當然,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有心人士自然也會想趁機賺一筆,以大量購票、搶票機器人等方式一次購買大量票券,再抬高價格售出這些票券,這樣的行為就是所謂的販售黃牛票,那販售黃牛票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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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巴西壞蛋製造產品,廠商能以不知情免責嗎

                 進口雞蛋風波延燒,農業部巴西進口蛋接連被爆出有過期及重新洗選後改標示為國產等問題,隨著巴西進口蛋流向進一步揭露,以往被譽為食品業良心的大廠「義美」竟然也在名單內。義美公司辯稱,係因為8月中旬國內缺蛋,直接向中央畜產會購買六批進口雞蛋,而每批購買前都經過自家的「食品安全研究所」做過檢驗合格使用後,才用在條裝蛋糕生產。假設消費者把使用巴西過期蛋當原料的商品再吃下肚而造成損害的話,消費者有辦法向義美(商品製造商)求償嗎,還是義美還能抗辯說自己也不知情是受害者,應該向中央畜產會(原料供應商)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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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實體店面的購物模式日漸興盛,許多實體店家同時也有開設非實體店面為網路行銷,消費者不用出門即可購物,商品還可以幫客人送到指定的地點,對於買家而言真的非常便利。但是正是因為節省出門選購的時間,所以無法看到實體物品,而產生收到商品「與期待不符」,進而要求賣家「退貨」的情事屢屢發生。但現今的賣家許多並非專職販售的企業經營者,甚至有的僅只是網友兼職而已,如此,賣家礙於成本考量,勢必不會輕易退貨退款,常見的花招就是「鑑賞期非使用期,商品一旦拆封即不可退換!」,抑或「鑑賞期非後悔期間,除商品明顯瑕疵外,無法退換貨。」,更有甚者,還規定幾公分以內的瑕疵非瑕疵,為正常的商品耗損態樣,搞得許多買受人只能自認倒楣,花錢消災。惟這種風氣,與法治國家並不相符,且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台灣,更不應縱容其存在,所以消費者保護法不僅是消費者應熟悉的法令,更是賣家應熟讀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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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知名實況主丁特怒槓遊戲橘子,認為其代理之天堂手遊有機率不實,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雙方因此對簿公堂,進而推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也就是遊戲玩家口中所謂的「轉蛋法」的修正,在今年(民國1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未來是否能實際影響遊戲市場仍有待觀察,本文簡單介紹有關現在手機或線上遊戲流行的「轉蛋」以及修正推行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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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遊戲實況主丁特質疑遊戲橘子代理的「天堂M」合成傳說製作秘笈(即俗稱之紫布)機率不如韓國原廠公布之10%,甚至砸下重本狂抽400萬元,沒想到自行統計出來之機率僅2.3%,遠遠低於遊戲橘子宣稱「與韓國原廠機率相同」。丁特還因在實況及FB多次痛罵遊戲橘子,反被起訴求償像徵性賠償1元,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2月13日)判決駁回遊戲橘子主張,可說是讓許多非洲大課長一吐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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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型化契約是現行社會生活中交易上常用之契約,有時一份契約往往多達數十頁,民眾常為了交易順暢、快速就忽略契約內容,而貿然簽名蓋章,當交易發生問題時,發現契約內容有諸多較為不利益事項之規定,才與店家爭執,但是契約早已簽署完畢,若要嗣後爭執契約內容或許有些困難,所以民眾在簽署任何契約時,除了請專業朋友陪同、找尋可信任的推銷員外,就是要認真的審閱契約,此時,審閱契約的期限就很重要喔,多久的審閱期算是合理而有效並且合法呢?若是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的規定又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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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由於企業個資外洩,導致被詐欺集團詐騙,消費者可以向企業求償嗎?答案是肯定,但要先證明企業有外洩個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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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一位傅先生以715萬3,000元向業者購買賓士GLE 63油電跑旅車,其表示因該車輛的引擎發生不規則抖動、螺絲脫落等故障情形,之後陸續發生儀表板異常、電控輔助轉向系統異常、懸吊系統故障等瑕疵,所以主張解除契約。後來,法院判決車商要返還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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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人出門越來越不需要帶現金,常常只要出示手機掃碼或感應,就可以完成許多交易,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取代了原本現金作為交易媒介或載具的功能,在Covid-19仍然盛行的今日,也可以達到避免接觸的防疫效果。但如果電子支付款項轉出,卻發現有交易爭議時,這時候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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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Youtuber代言乙種工業區住宅引發是否廣告不實、與建商共同欺騙消費者等爭議,也讓已在臺灣發生至少數十年以上的乙種工業住宅亂象再度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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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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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商品的賣家,會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類似「如欲取消交易須支付10%違約金(或手續費)」的文字。如果消費者購買後又後悔了,想向賣家取消交易,有支付賣家違約金或手續費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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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台灣特斯拉公司2019年3月間宣布大降價,有車主在2018年及2019年初購買的人,覺得自己成了冤大頭,因此有多位買了Model-S、Model-X車款車主提出訴訟求償,車主主張特斯拉公司降價前,至少需數月到半年檢討、決策及公告,特斯拉無預警的宣布降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又刻意欺瞞及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受有損失應賠償價差。特斯拉則抗辯價格、優惠,都揭露在官方網站上,並無隱瞞,其後的降價是考量全系列車輛售價,當時正處於研議階段,並無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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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聽到某某預售屋建案廣告說:「三天內完銷!」但是真的假的,有時根本沒有人知道。因此,對於建設公司類似的銷售手法或廣告等,公平交易法要求業者不能作假,否則會加以處罰。消費者也必須要詳查,不能人家說什麼都全信,否則挫賽,自認倒楣就算了,賠上大錢可就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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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影音直播、社群交友服務互動平台盛行,大家都可以和直播主進行聊天、送禮、抖內等各種互動行為,不少乾爹大爺花大錢打賞抖內直播主。不過,類似購買點數後要求退錢的爭議,值得消費者注意。

  新聞案例指出,某甲在某影音直播平台註冊帳號,之後購買三百多萬元的點數,準備用來打賞直播主。然而,後來某甲使用一些點數就後悔,委請律師發函通知平台表示終止儲值點數契約,並請求將剩餘點數依照購買時的比例換算約三百萬元,請求退錢。平台業者說不能退,某甲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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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網路購物,不給退貨合理嗎? 2

  COVID-19疫情仍未退燒,不少人居家防疫,都會利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近日有新聞報導,有購物平台表示若為預購商品,不同意給買家退貨,遭買家質疑已經違法,但誰的說法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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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得否包括慰撫金? 2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2項:「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3項前段:「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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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新聞報導,有一名老闆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無奈發文,抱怨自己被客人質問「為何雞卷裡面沒放雞肉」?他以前一直以為雞卷內沒包雞肉是常識!原PO表示,某日在店內員工忽然告訴他有客人外找投訴,原來是有民眾點了古早味小吃「雞卷」,卻拍桌質問「菜單上寫雞卷,這裡面是魚漿沒雞肉寫什麼雞卷?」老闆出面解釋,雞卷名稱的由來是取台語諧音,在以前是剩菜加上豬油網包起來,多於的台語發音就是「ㄍㄟ」,就是把剩菜包起來捲一捲,就叫「雞卷」。原以如此說明對方聽完應該會氣消,沒想到他卻說「這縣市賣的雞卷我幾乎都吃過,就你們家的沒有雞肉,這麼不老實欺騙消費者」。顧客不接受,老闆無奈只好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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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道口的富士山

  人們儲存資料的方式,從早期的5.25吋磁片、3.5吋磁片,變成700MB的CD-ROM、4.7GB的DVD-ROM或是Blue-ray CD,到現在動輒2TB、4TB的隨身硬碟,4G、5G時代後,線上儲存的載體如Dropbox、Google雲端硬碟、蘋果iCloud將成主流。這些網路巨頭都是國外公司,若儲存的資料遺失或無法存取時,消費者能夠要他們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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