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將科技偵查手段賦予法律授權。
首先是究竟以「專法」或「回歸刑事訴訟法」,在行政院版與立法院三讀版有差異,前者提出以「科技偵查與保障法」之專法來加以規範,然而後者則以刑事訴訟法訂立新章「第十一章之一 特別強制處分」來進行修法。相較於同樣為強制處分的通訊監察與保障法是以專法訂立,此次是以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方式訂入科技偵查授權。
再來,新增的科技偵查手段有民眾日常使用的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以設備識別碼(IMEI)來辨別行動設備位置的M化偵查網路系統(俗稱M化車)等。其分別被訂入在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第1項:「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以及第153條之2第1項:「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然而可以實施之期間,兩者也有差異,前者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但若有需要得再展延,惟不論初次或延續皆須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方為合法。而後者則不得逾三十日,同樣可展延,如同前者也以向法院聲請許可書為必要。
除此之外,第153條之3尚新增有關私密空間得以監看或攝影之方式予以偵查,「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其許可期間亦為三十日以內,也必須以向法院聲請許可書為必要。
另外針對第三人實施上述科技偵查手段之情形,新法僅允許部分態樣始得適用,必須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新法毫無疑問新增了許多科技偵查手段,也確實為檢調機關辦案時所需,針對此次修法,檢調機關應該是樂觀看待,但對於部分隱私權的探討也值得我們再仔細思考,避免過度侵害民眾的憲法基本權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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