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位老先生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將他們全部交給媽媽照顧,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位老先生因年輕時未扶養子女,將他們全部交給媽媽照顧,等到自己年老了,住進安養機構,子女表示既然你當年不養我,我現在也不養你,向法院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家事法院經調查相關證據後,認為確有其事,裁定子女免除對父親的義務。此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新聞越來越多,民眾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也多少有些了解,但常有人問,法院裁定的效力是向未來生效,還是可以溯及既往呢?
新聞報導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遭提告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名宋姓女子日前向法院陳報證據,包括私密錄音檔案及照片,證明自己所生的五歲男童為王文洋的親骨肉。宋女主張所生非婚生子女的父親為王文洋,希望王文洋能照顧他們,分擔扶養、教育及生活等費用。王文洋則委託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宋女提告案件,已經法院分案審理,雙方委任律師進行調解,及目前進行審理法律程序。這一事件,與前一陣子呂秋遠律師遭提訴強制認領案有一點像,都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問題。
我國在今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位國人當中,就有一位六十五歲長者,而長者飼養寵物陪伴之情況愈來愈普遍,若長者先於寵物過世,假如沒有其他親朋好友可接手照顧情況下,寵物可能變成孤兒或浪浪,因此有必要對寵物作事前的託孤。其實關於「寵物託孤」,不見得只是超高齡社會新議題,隨著不婚族、獨居族等等家庭或生活結構變化,寵物陪伴終老的情形,愈來愈普遍。因此,寵物託孤問題會是所有養寵物的主人,都應該關心的事情。
父母的遺產子女可以繼承,似乎是天經地義。但若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拒絕讓子女繼承遺產嗎?基本上,比較常見到子女會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大部份是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的情形。但要注意,不是打罵或虐待父母就馬上喪失繼承權,還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
一般人要立遺囑,假若不是自書遺囑,而是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之類的,都需要遺囑見證人,像是代筆遺囑還至少要三位以上見證人,但是要去哪裡找這麼多見證人啊?親朋好友抓幾個來見證,或是馬路上花錢隨便找個人見證,這樣可以嗎?
台灣在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基於人口老化、不婚族、宅宅生活族及其他各式獨居族等等社會結構性變化,獨居生活,已不是高齡長者特有的現象,其中孤獨死變成一個重要的問題。參考臨近國家情形,像是日本近年來,每年約有三萬人孤獨死亡,此種情況是愈形惡化。其實,類似日本孤獨死的案例,在台灣也只會愈來愈嚴重,所以已經有立法委員提出「孤獨死防治法草案」的立法,類似問題,確實值得國人省思。
長輩過世時,除了情感上失去至親的悲痛外,有些長輩在離世時不僅沒有將財產遺愛人間繼續照顧子孫,反而留了一屁股債,更會讓子女們頭痛不已。雖然我國已修法「全面限定繼承」,但是債主一旦找上門來,又得要費盡心思證明自己獲得的遺產小於負債,這種狀況下,拋棄繼承一了百了或許是最佳解!然而,在這種繼承人開始為拋棄繼承後,會衍生為後順位的繼承人接手了這個負債的燙手山芋,此時後順位的繼承人又該怎麼處理呢?
台灣在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人中就有一位六十五歲以上的長者,因此預立遺囑的情況愈趨普遍。不過,關於遺囑製作,法律有一定要件,甚至於要求很嚴格,以致於若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過世後,子孫可能會主張無效。(註:立遺囑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屬、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離婚可以是兩人講好同意離婚,也有一方不同意而經由法院訴訟判決離婚。離婚有時會有財產分配的問題,基本上如果雙方講好分配方式,就不會有爭議,但如果講不攏,就可能要由法院來判決分配。最近,由於股市大跌更可能造成離婚訴訟因為股票價值爭議而引起的財產分配問題。
在自己過世後,如果想按照自己意思來分配遺產,或安排一些身後事務,這樣的想法,我們可以稱之為「遺願」。而若想讓遺願發生法律效力,就要用「遺囑」方式。「遺囑」大致來說,就是自己在生前預先安排遺產相關事務之一種法律行為,而且是「生前作成、死後生效」!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有關親子或夫妻等扶養事件,簡單來說就是有能力的人照顧沒有能力的人,有能力的人多負擔一點小孩的生活費或扶養費,假設雙方可以協議好,則依雙方協議的扶養方式或數額履行就可以了。但約定好的費用,後來發生了一些狀況,例如:先生說每月要付子女二萬元的生活費用,後來先生工作從每月十萬元變成每月五萬元,先生可以主張調整數額嗎?又例如:子女生病開刀需要二十萬元,請問有包括在原本約定的扶養費裡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