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醫療糾紛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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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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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整型醫師因過失傷害被提起公訴,檢察官起訴事實大略為該整型醫師替病人以「洢蓮絲(Ellanse-M)」植入劑進行鼻部微整形手術時, 醫師明知病人曾至其他診所進行隆鼻,以Goretex永久性鼻部植入物進行植入手術及鼻頭調整手術,本應注意在療程前須檢視病人鼻部是否仍適合注射洢蓮絲,並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善盡醫療告知義務,於療程中亦應以符合醫療常規之方式施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施打劑量0.8cc洢蓮絲,造成病人受有鼻部紅腫及C型變形等傷害。不過,法院終局審理判決醫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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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相驗不要成為防疫破口 2

  臺北市好心肝診所亂打疫苗事件,突顯施打疫苗亂象,讓不少民眾很氣憤,把有限的疫苗交給特定診所拿去作人情,沒有依照中央防疫指揮中心的指令,分配給需要的人,人性貪婪與耍特權,表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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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醫療暴力罰則 1

  診間暴力行為時有耳聞,雖然刑法本來就有規定傷害罪、恐嚇罪,仍讓醫事人員感到心慌,醫療法近年來比照刑法的妨害公務罪,增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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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擁有百萬訂閱的知名Youtuber理科太太,日前在頻道上po出一部「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的影片,影片中介紹子宮頸癌,而後拿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產品,教大家如何使用,還拍到生產公司,講出產品名稱且附上官網連結,遭質疑涉及醫療器材廣告。新聞報導,台北市衛生局表示,該影片初步看來算是醫療器材廣告行為,但未查到該產品有提出廣告申請,將展開調查、約談,若確認違規,可依《藥事法》開罰20萬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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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五十多歲男子自稱「醫師」,以機車載著藥品到病人住家看病,又以偏鄉的老年人為目標,開具的藥方大多是GMP藥廠生產的藥品,有療效,能緩解疼痛,因而頗受鄉下人相信,且看診費用與醫院差不多,10年來服務範圍遍及全台。檢方調查,該男只是高職畢業,早年曾在私人醫院做技術員,從中學得許多藥理和知識。地檢署17日以該男涉嫌違反醫師法、詐欺罪嫌且聲請羈押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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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事務所 所犬 boopee

  緣某聲請人主張因持續高燒,至國律師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 amikacin 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後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因此申請藥害救濟,然經審議結果不符藥害救濟要件,並經行政訴訟終局結果敗訴,而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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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報導某醫師感嘆在台灣不要當醫生,事情肇因於十年前某少年車禍受傷而進行手術,術後五天自行轉院,之後手術的腿因血管阻塞引發敗血症得截肢,手術的醫師因而成了被告。一審判他無罪,二審認為醫師手術後僅巡房看過一次,未持續追蹤少年恢復狀況是否良好,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有過失,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其案件依當時法律不能上訴三審法院,因此二審判決即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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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Boopee  

  日前傳出高雄有一間牙醫診所雇用密醫為民眾看診、裝假牙,詐領數百萬元健保給付。只有高中學歷,無牙醫師執照的王姓男子利用高雄市政府提供的補助費用,大肆招攬民眾裝置假牙,並在病歷表上偽蓋診所負責人及另一名醫師的印章,申請健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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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界矚目的醫療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和當年因為馬偕肩難產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所以在醫療法中將醫療人員所要負擔的民事責任明確化一樣,這次針對刑事責任部分的修法,也一樣不是修刑法,而是修醫療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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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四月份一則民事醫療糾紛判決,意外引來多方議論。該判決揭示兩個重點:一個是醫療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不明」時,應由「醫方負舉證責任」,另一個是認定醫方的注意義務,應包含醫院層級在內之「醫療水準」。新聞一出,隨即引來許多醫界人士議論,批評法院若要求醫方負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會助長病方濫訴,危及台灣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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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眾主張自己妻子十年前因滑倒致頭部撞傷,至某大醫院急救,醫師僅為妻子注射止吐針及破傷風預防針、做X光檢查,當日深夜妻子突然昏迷不醒,醫師方做斷層掃描,發現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後有緊急開刀將血塊清除,妻子卻未再醒來,十個月後即過世。丈夫與子女對醫院及三位醫師提告求償一千兩百多萬元,一審判賠六十萬元,二審改判前庭長與子女全部敗訴,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要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應考量有無盡到”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不同醫院依其醫療能力所具備之醫療水準會有不同之注意義務,因而台大醫院與一般小診所之注意義務即有所不同;再者,醫療專業不對等,倘若難以證明因果關係,則由醫師負擔舉證責任,目前全案已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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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已腦死之死刑犯的器官是否要論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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