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祕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祕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得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新聞標題寫著:「盜用一張『芒果照』用在公司禮盒、女業務涉違反著作權法起訴」!網路隨便找一張芒果照片用在公司禮盒上面,會嚴重到成立犯罪行為嗎?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公視上映的「聽海湧」,遭作家李展平控訴侵害伊過往所著之「前進婆羅洲」一書的著作權,雖然李展平過往任職的機關「國史館」稱該著作為李展平任職期間所為,應屬職務上著作,李展平不具有著作財產權,然遭李展平否認,主張該著作為伊公餘時間,也就是非上班時間所為,非屬「職務上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屬於伊所有,以一人之力挑戰公視和國史館兩大機關,然此番爭議,涉及著作權法第11條之規定,該條到底如何解釋呢?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高雄地檢署起訴了一起市立殯葬處採購弊案,被告遭檢察官認為涉嫌「圍標」,而依照政府採購法起訴,據新聞所載採購機關辦理「一○九年度冷凍室、停柩室、禮廳及運屍等現場勞務委託」採購案,這類採購案依慣例投標廠商多以零元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爭取往生者後續殯葬服務機會,該案中雖有多家廠商投標,然彼此約定若得標後,會交由某廠商辦理,等於投標時就沒有得標意願,因此最後遭檢察官認定涉嫌圍標而起訴。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智慧財產權於許多法規範中,賦予權利人一定期間的專屬權,除了積極的實施權能外,亦有消極的排他權能(註一)。在此排他權能下,實務衍生出一種特別的商業運作模式:即智慧財產權人不實施自己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而是藉由取締其他侵權人或企業並對其提起侵權訴訟,以取得和解金或損害賠償費用。為上述行為之智慧財產權主體被稱為非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下稱NPE),該維權手段係法律所創設並賦予之權利,此制度在臺灣及美國早已行之有年。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3年亞錦賽於12月3日在大巨蛋開打,卻遭新聞報導有參賽隊伍所屬國家的棒球協會,涉嫌在自己的社群帳號上分享未經授權的直播網址,還手把手地教導該國民眾如何觀看該場比賽,報導認為該國棒球協會應該分享合法的轉播平台才對,而外國棒球協會這樣分享盜版連結會有法律責任嗎?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很多民宿老闆喜歡在屋裡擺台伴唱機給客人使用,要知道,包棟郊外的民宿來徹夜歡唱卡拉OK,可是有很大商機能吸引不少遊客的。但是大家知道嗎,伴唱機使用的音樂是必須經過授權的,否則可能會吃上官司而受有刑事責任,最近有個新聞案例和大家分享。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離職員工和前東家鬧得不愉快,並非什麼新鮮事,但扯到著作權的案子,倒是不多。在任何創作都可能會被賦予著作權的現在,老闆也好、員工也好,都應該了解員工於工作期間的著作產出,雙方權利義務歸屬的法律關係。近日就有新聞提到,柯P的前攝影師近日向地檢署提告,主張柯P使用的宣傳照侵害了他的著作權,這個說法有道理嗎?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學生為了取得碩博士學位,必須要跟指導教授學習寫論文,有時學生找不到、想不著題目,指導教授也要進行提點,才當得起「指導」之名,有時總會讓教授認為,這篇論文是由自己所發想,自己所構思。近日有位教授遭法院認為未經學生同意,就將學生的學位論文濃縮後去投稿,遭法院判決構成違反著作權法與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日有數則報導傳出,知名大型連鎖書店針對與其同名之多間商家提告商標侵權。面對提告,有商家選擇正面以訴訟迎擊,有商家選擇自換招牌,以避免滋生爭端。然而,對商家而言,品牌形象往往是經年累月的積累才能建立而成,若變更名稱,將面臨重新建立口碑的難題,使許多商家在害怕侵權賠償與希望維持品牌聲譽的天秤兩端,陷入該如何權衡的掙扎。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先前藝人高捷被某海產店老闆不當使用合照作為自家餐廳的廣告宣傳後,近來又發生藝人吳珊儒被不肖廠商盜圖後,P上自家產品做起免費行銷的生意,讓吳珊儒氣到在IG上直播開罵,甚至還有消費者誤以為吳珊儒真的有代言而找上門來。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來有人爆料網紅直播主老高的影片疑似抄襲其他Youtuber的影片內容,並特別標註兩段影片相似之處,從影片的敘事方式、架構等等情形來質疑老高,老高則表示從來沒有說影片是原創,影片的內容本來就來自網路和書籍,只是仍無法平息質疑者的聲音。
就法論法,老高的影片到底有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呢?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有日本新聞提到,有著作權人對販賣動漫COS周邊的店家提起訴訟,讓COS圈不少愛好人士人人自危,擔心自己成為著作權人下一個開刀的對象,特別是日本政府幾年前就有表示,未經授權就製作COS周邊的行為將有可能侵害著作權法,粉絲們質疑,這是否會讓COS圈走上絕路?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澎湖餐廳「后宮私廚」近日遭報導未經知名演員高捷同意,將兩人合照的相片放在臉書粉專頁上行銷,高捷憤而通知該餐廳,表示合照只是留念,不是要這樣用的,卻遭餐廳已讀不回,高捷表示將委託經紀人、律師處理此事,要捍衛自己的肖像權。豈料,高捷貼出聲明啟事,該餐廳竟隨即將之複製過去,把高捷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貼在粉絲專頁上,繼續蹭高捷熱度。原本只是民事肖像權的問題,這下好了,難道沒有侵害高捷「聲明」的著作權刑事責任嗎?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許多人喜歡和名人或藝人拍照,有的是單純收藏,有的是向人炫耀,有的是拿去作廣告。但是,對於有些名人或藝人來說,自己的肖像是生財工具,好意和民眾合照,是否就等於授權民眾自由使用呢?恐怕不能畫上等號。日本偶像私下常與粉絲合照,然並不允許粉絲將相片放上SNS的嚴謹態度,時有所聞。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進入數位時代後,著作財產權透過網路遭人侵害的狀況相當頻繁,在對侵權人主張維權,或是使用者遭控方主張權利侵害前,常常都忘了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控方是否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如果控方不具有上述權利,不僅不能夠合法提出告訴,地檢署也不能夠起訴,法院也不能夠進行實體判決。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日新聞媒體報導,安博盒子業者遭72家電視業者提告,主張安博侵害他們的著作權,地檢署認為業者嚴重破壞民眾遵守著作權法的觀念,以及台灣向來維護著作權的國際形象,將業者提起公訴。在這個新聞之前,恐怕都有不少民眾使用類似的電視盒子在觀看電視節目,但這樣的業者是哪裡侵害著作權了呢?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知名藝人雞排妹近年與醫美診所因為看板的著作權爭議鬧上法院,起因是該醫美診所用了雞排妹寫真集的照片作為看板來宣傳,遭雞排妹主張未經其同意使用她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經過智商法院審理後,雖然認為診所就前述照片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並無侵權責任,可是必須拆除使用該照片的看板,民眾看了新聞報導可能會霧煞煞,究竟法院是認為誰對誰錯?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科技產業涉及諸多企業機密,為了保護這些機密,公司往往不會申請專利,理由在於如果要申請專利,必然要提出專利說明書,說明書依法都會公開,讓他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符合充分揭露原則,否則不能給予專利排他性的保護。許多公司寧可自己的機密不為人所知,也不希望專利保護,營業秘密法正是在補足這一塊的不足。可是所有的法律背後都要有國家強制力維持,如果沒有司法機關依法制裁、判決侵害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則營業秘密法可說毫無效果,要讓司法機關能夠審理相關案件,起碼得讓訴訟程序中的法官、檢察官、鑑定機關、律師等等相關人員,多少知道營業秘密的內容,否則即使有了判決,司法的公正性必然會受到業界的質疑,覺得沒看到機密,怎麼就相信這是機密,而適用營業秘密法來審判,繼而如何在司法程序上保護企業的機密,就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最新修正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其中有許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理,在從事智慧財產案件訴訟時,要注意這個最新規定;不過,最新修法內容的施行日期,還有待司法院公告。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