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乘客性騷擾案件的法律問題

近期有一名男子在台鐵列車對女子襲胸,從2011年起已經至少犯案15次,其犯案足跡從西部幹線染指到東部幹線,去年8月他出獄後,又再度於12月犯案,在員林往田中的自強號列車對一女子襲胸,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1年2個月徒刑[1]

在上述案例中,對於性騷擾累犯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上非常常見,也是民眾經常關心的司法問題之一。我國刑法關於累犯的科刑程度有相關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條的意思是在滿足上述累犯的要件之後,皆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然而大法官卻有不同的看法,在釋字775號解釋中,明白表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不管個案的犯意輕重,而一律加重其刑的量刑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希望法官在量刑實務上能夠按照個案一一認定累犯加重。

其實累犯的問題,除了量刑的程度之外,還有最重要的矯正措施,如果只是一味的把累犯一再一再地關進牢裡,或只是單純的適用法條把刑度加重或不加重,恐怕不能有效降低再犯率。在臺灣目前的政治環境下,提升司法預算,將其用於受刑人身上,可能比較不能被人民所接受,因此如何能夠運用有限預算,將矯正措施能夠有效運用於矯正受刑人身上,同時需要法律人與民眾進行有效的溝通,解釋為何需要更多資源投入關懷受刑人與被害人,以彌平社會因犯罪而產生的裂痕與帶來的衝擊,去解決這些累犯的問題,許多陰暗角落仍然有問題存在,需要社會花時間與心力去用心解決。

 

[1] 台鐵列車痴漢犯案15次 出獄後故技重施遭判刑,鏡周刊,2024年7月5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0705soc002(最後瀏覽日:2024年7月9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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