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來源:jordan besson/pexels 這兩天發生一起行車糾紛衝突,進而演變成開車撞對方車輛之重大社會事件。新聞報導指出,方男與鄒男兩個人開車,因為行車糾紛起衝突,鄒男的妻子和兒子下車理論時,被方男開車撞傷,鄒男見狀爆怒,跳上車後開車連續多次猛烈撞方男車輛之車側,造成方男和方妻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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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El Jundi /pexels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肇事不能逃逸,但關於肇事逃逸罪,在司法實務一直有很多的問題點,尤其是沒有擦撞或無過失的肇事逃逸行為,更是爭議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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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Taras Makarenko/pexels 新聞案例報導,一名溫姓替代役男搭乘多元計程車赴新北市板橋區,疑因踢車門及椅背引發林姓司機不滿,遭丟包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中和段,後來該乘客倒臥車道遭四台汽車相繼輾過,警方獲報趕抵,發現溫男爆頭身亡,現場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運將及四名駕駛均被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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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Salo Al/pexels 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鄭性實習律師參加事務所聚會,酒後駕駛賓士車返家時,因為超速發生車禍而撞死高姓男子,第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上訴後,這位實習律師後來賠償被害家屬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臺灣高等法院酌減部份刑度,判決「四年六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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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Quintin Gellar/pexels
如果大貨車駕駛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裁定吊扣駕駛執照,是否馬上不能繼續駕駛大貨車工作,然後就沒有收入了呢?還有,是否要先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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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lfred GF/pexels 原則上,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要禮讓行人,否則會被裁罰,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識;所謂行人穿越道,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又俗稱斑馬線,不過斑馬線通常是指沒有設置號誌的行人穿越道,其實是差不多的意思。言而總之,行人在走的,車子就要讓。 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假若因此而肇事死傷,還會被吊扣或吊銷駕照,依第44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然而,有的時候,或許是車流量大,或有死角,或許是前車突然剎車,或者是其他各種原因等等,駕駛並不是故意,甚至也沒有粗心大意,而是行人自己粗心大意或違規走在行人穿越道附近而發生事故,這樣的情形,駕駛就不一定會被認定未禮讓行人而開罰。 例如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有一輛公車因為右轉擦撞行人發生事故,被警方認為駕駛未禮讓行人,而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7,200元及吊扣駕照12個月,並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不服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認為因為當下行人已「放棄通行穿越道」,不符合違規構成要件,撤銷原本的裁罰。 這個案例是這樣子:某一天的傍晚6時左右,上下班時間,人、車流量都頗大,一輛公車行經某路口右轉時,與一名行人發生擦撞事故造成受傷。後來,警方依駕駛「行近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致人受傷」而裁罰及吊扣駕照12月處分。駕駛不服認為自己未違規,反而是行人的問題才會發生事故,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罰。駕駛主張案發時已在斑馬線前減速查看,右側並無行人準備通行,當時行人號誌已進入倒數,這位行人原本還在騎樓,卻突然加速衝向斑馬線,且駕駛表示其根本無法預見對方突如其來的行為,並非故意違規。事後該路口行穿線設計也已調整,顯示原本設計確實有安全疑慮。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行人原本站在人行道上緩慢前行,隨行人號誌由綠轉紅前,有短暫小跑步靠近路口,兩秒後又在騎樓邊緣放慢腳步。當紅燈亮起後,女行人仍踏入柏油路面,走到第二道枕木紋後,隨即往右側離開斑馬線範圍,顯然已「中途放棄穿越行人穿越道」。其次,關鍵在於當公車車頭真正進入斑馬線時,女行人已經轉向避讓,並非持續沿斑馬線直行過馬路。雙方在極短距離內擦撞,女行人向右倒地,公車立即緊急煞停。 因此,最終法院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必須「行人正在穿越行人穿越道」(要件一:有行人穿越時)與「駕駛人未暫停讓行」(要件二: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這二個要件都成立,才會構成違規。但是,本案法院認定行人於紅燈亮起後已明顯改變動線,並自行走離斑馬線,實際上已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法定情形。法院也認為該路口路幅寬廣、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車流量頗大,行人於紅燈後繼續硬闖斑馬線,顯不符合一般行人通行行為。行人最終自行放棄通行,轉向避讓公車,顯示其主觀上已不再依賴斑馬線通行的保護,乃判決撤銷原本的裁罰。 換言之,如果行人並不屬於正穿越行人穿越道的情形,駕駛不一定會構成違規,畢竟駕駛能注意的都已經注意,有時突如其來的狀況,很可能是行人自己造成的,這樣實在就不能怪罪駕駛人了!🎵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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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Valentin Sarte/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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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Aayush Srivastava/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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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Vladimir Srajber/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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