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三立電視台記者馬郁雯臉書發文遭網友留言辱罵不堪字眼,她憤而對網友提告。
馬郁雯臉書寫道:「上個月27號晚上,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直播時募款120萬遭質疑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我身為電視台主跑立法院的記者,在29號上午在立法院採訪黃國昌時提出相關質疑,希望黃國昌回答。但讓我失望的是,針對此事黃國昌不僅試圖用暴怒來轉移焦點之外,更有一群昌粉群起到我的粉絲專頁留言謾罵。我尊重言論自由,但不代表你(妳)們可以對我人身攻擊、甚至用惡毒的語言問候我的家人。針對此事,我已於4月2號到警局正式提起公然侮辱刑事告訴,第一波被我鎖定身份的提告人數為21人,這21人一個都跑不掉,我們法院見。但讓我意外的是,這21位對我或我的家人人身攻擊的名單中,在我交叉比對後發現竟然有三位是 #現職員警。這三位員警分別服務於新竹市警察局法制科、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前鎮街派出所,以及航警局安全檢查大隊。」
馬郁雯並表示,航警局員警第一時間坦承為個人行為、高雄市前鎮分局員警在分局展開調查後認罪。而新竹市警察局調查時,這位法制科許姓員警竟謊稱帳號遭盜用而報案,涉嫌誣告罪,警局已將其記一大過及一小過懲處,並立刻調整職務。新竹市警局並表示,本案調查之初許員擔心究責而謊稱帳號遭盜用,涉嫌誣告等罪,將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
這位警察局法制科員警,本身在法制單位上班,對於法律的認知應該更精準一點,竟然會去報假案,實在令人感到驚訝。不管留言是否涉嫌公然侮辱罪,本來只是小問題,卻因為他跑去報案「帳號遭盜用」,問題就大條了!為什麼呢?
依據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帳號沒有被盜用,卻跑去報案說有人盜用自己帳號,這樣是構成「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
言而總之,網路世界無奇不有,但要記得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當你生氣留言罵人時,就要承擔被抓到的後果;而一旦被抓到就應該勇於承擔及解決問題,千萬不要跑去警察局謊報什麼手機被偷、帳號被盜用、隔壁鄰居用我的wifi上網等奇奇怪怪的理由,企圖逃避應負責任。
畢竟,遇到問題就去解決它,負了責任,人生仍然可以繼續往前進,想一想,這不過是人生一次小跌倒罷了,站起來繼續前行,人生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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