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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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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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值3%範圍」是讓3%還是讓6%?-談談意思表示的隱藏不

                   總統大選逼近,國民黨和民眾黨為求共同擊敗現在的執政黨而多次磋商合作,但是在總統、副總統人選上屢屢沒有共識,最後雙方的共同聲明就是在民調「誤差值3%」到底是「讓3%」還是「讓6%」一事各執一詞,如果是發生在一般簽署契約上,契約當事人在完成簽約後才發現契約標的和當初所想像的不一樣,那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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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有父母很疼愛子女,所以將大筆金錢、車子、房屋、土地等財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財產到手後,卻不孝順、不扶養、打罵父母、將父母趕出家門或不履行講好的條件等等,傷心的老父母可以將贈與給不孝子孫的財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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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錢之往來(非必為借貸關係),為擔保債務人給付金錢,最方便的擔保品,就是票據,其中又以本票最為常見,支票次之。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果存在多次「交錢、還錢、交錢、返錢」等錯綜復雜的情形,因為都是錢,如果數額又都相近或相同,有時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到底清償了沒有,常會發生爭議。此時,本票債權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拿著本票之原本(就是經發票人親簽的那一張)具狀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人如認為票據債務不存在,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就是為了把未經訴訟審理確認過的法律關係,因執行債務人之不服,透過其聲請,讓案件回到法院去做出一個終局的判斷。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即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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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

           近日有個新聞鬧得沸沸揚揚,有消費者訂位吃南港某知名米其林星級義大利餐廳,為此特別從南下北上,豈料,因為遲到了5分鐘,被業者取消訂位,不但沒吃到,還被沒收了全額訂金7,600元,消費者憤而投訴媒體揚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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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近日,釀成屏東廠房大火並造成9人死亡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相關爭議持續延燒,而有媒體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協助受害人向屏東地方法院對該公司聲請假扣押,然竟遭到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究竟何謂假扣押,以及屏東地方法院為何會駁回此次假扣押聲請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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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信託讓與擔保或附買回約款之區辨

                  如果沒有特殊目的(躲債、避稅、擔保、信託或資產配置等),通常不會將自己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但因為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就不動產物權「名實不符」之態度(如係以信託爲原因移轉所有權則另當別論),一直未見明確,所以實務上常可見到房子因故移轉給他人,事後卻要不回來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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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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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要件未注意,恐失去千萬遺產繼承權

                  近日有新聞報導,一名82歲的老婦人,於去年12月委請律師協助辦理代筆遺囑,希望將價值3千萬的房屋祖產交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沒想到兩人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發現遺囑竟被認定無效,原因是遺囑人、代筆律師與兩位見證律師皆僅有蓋章而未簽名。遺囑無效的後果導致兩人無法依老婦人的心願保有該房產,而不得不依法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前後價值損失高達千萬。究竟代筆遺囑該如何辦理,其應具備哪些文件,又要注意哪些要件,方能使代筆遺囑有效?以下將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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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YouTube原創影片「山道猴子」正夯,其中涉及「車、貸款、男女感情」等元素,其餘內容不論,光是這三個元素,在另一種場景中亦甚常見,男女朋友相戀之初,兩人感情如「我餵你一口、你餵我一口」般濃烈,而通常就是在這種狀況下,一方極容易為了幫助完成他方物質上的需求,而以自己信用出名為他方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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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公阿嬤、爸爸媽媽疼愛子孫,所以贈與大筆金錢或房地產,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不少案例是子孫財產到手後就翻臉不認人了,這時長輩一定很想把贈與出去的東西給討回來,法律上有辦法向不孝子孫討回來嗎?答案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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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時間YouTube頻道Eric Duany上傳自創的短篇故事,《山道猴子的一生》,全長大約一個小時,講述一個從事超商工作的年輕男子,因虛榮心驅使,超出自身負擔能力的買了一台二手重機,進而衍生後面男子與身邊同樣熱愛跑山的朋友及情感糾葛的故事。其中跟第一任女友交往期間不惜出資幫她買車,改裝費也用貸款出錢,分手後對方反口聲稱是男子心甘情願地贈與,因為沒有對話紀錄或借據等足以證明是她向男子借錢的證據支持,後來男子只能不斷加班償還借款與利息。而像故事裡的情形,情侶交往期間到底是「借」還是「送」的問題,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類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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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請人裝潢,想要翻新老屋,翻修完後不久開始漏水,於是在交屋後一年內發函向裝潢廠商主張修繕,裝潢廠商虛應故事隨便敷衍了事,但在修繕期間,一年的保固期也已經過了。後來業主只好自行委請抓漏公司找原因,抓漏公司很快地找出原因之後,業主再次發函告知裝潢廠商漏水確實有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並在過保後的一年內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廠商卻以「過保」為由,主張業主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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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上說人家長得醜或長得普,小心被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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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一案例,某甲看上A連鎖店的潛力,有意加盟,因此與A連鎖店加盟總店簽訂一紙一年的加盟契約,決定一展經營長才,加盟契約的加盟金為100萬元,約定由A連鎖店提供店面的規劃、教育訓練、技術移轉,商標授權等內容,豈料,某甲因經營不善連連虧損,最後在開店後3個月不堪虧損,只能忍痛關門大吉,某甲想說希望能拿回加盟金100萬元,但A連鎖店不願返還,因此某甲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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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先來複習一下,為什麼訴請法院以判決命侵權行為加害人公開道歉違反憲法保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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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民事訴訟的簡易訴訟事件為二審終結,也就是第二審就判決確定了。但是,如果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第3項後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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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北市6月24日發生多起瓦斯氣爆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及房屋毀損,其中「帝王至尊」社區大樓氣爆最為嚴重。一位十六歲受害少年全身燒燙傷高達91%,傷勢相當嚴重,關於這起重大公安事故,新竹縣長楊文科表示會從寬從優賠償及負起責任,是指哪一種的賠償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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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MeToo正夯,黑范夫妻委託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大牙請求各給付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一事,相信很多朋友都看到了這份民事起訴狀,新聞媒體也報導本件裁判費要繳10萬元。如此計算方式,似乎是直接將黑人及范范各自請求大牙給付之數額各500萬元,直接相加得到訴訟標的金額1,000萬元後,依「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計算出來的結果。然而,諸如此類「多告一」、「一告多」及「多告多」,學理上稱之為「共同訴訟」之場合,究竟裁判費要如何計算呢?民事訴訟法第三章「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似乎並未明文規定。最接近這種狀況的規定,是第77條之2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但是,原告側或被告側有多人的情形,雖然是以一個訴訟程序進行,但可以說是「以一訴主張」嗎?其訴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的計算及聲請退還,法院實務上又如何認定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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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完整的判決書除了有法院在雙方訴訟中攻防辯論結束,評議下決定的判決主文、法官絞盡腦汁並說明他想法的判決理由外,還有最後一欄告訴雙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要怎麼救濟,要幾天內提出上訴的救濟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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