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374)
- Oct 07 Mon 2024 10:00
以股票作為遺產時遺產稅如何做計算?
- Oct 04 Fri 2024 10:04
年終獎金有可能被認定是工資嗎?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向加害人求償,關於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通常的案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請求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端午/中秋獎金等部分,因為未設定特殊條件即發放,乃單純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加害人對此通常較無問題;但是,關於「年終獎金」部分,加害人多會抗辯因涉及被害人之公司獲利情形,該項給付有不確定性,且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等,故不應屬工資。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認為「年終獎金」若屬經常性給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 Sep 25 Wed 2024 10:00
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 Sep 16 Mon 2024 10:00
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被強制執行之新趨勢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 Sep 04 Wed 2024 10:00
事實上夫妻關係可否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的登記,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時夫妻兩人間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扶養、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利等,就可以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
- Aug 28 Wed 2024 10:00
繼承遺產同時繼承債務的限定繼承問題
非專屬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只要不是拋棄繼承的狀況,目前我國民法是採法定的「限定繼承制度」,就是指繼承人不會因為繼承而超出所得遺產以外,再從自己的財產拿出來賠償或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簡單用更粗略白話講,最多就是用遺產來負責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若遺產都不夠還,最多就這樣了!
- Aug 21 Wed 2024 10:00
未成年人對老師講x話的父母連帶賠償責任
- Aug 14 Wed 2024 10:00
通姦或侵害配偶權可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因為通姦罪已經廢除了,所以當面臨配偶外遇或有小三、小王的情況,採取法律途逕的手段,最重要的就是請求金錢賠償了。實務上,如果發現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對於配偶的通姦或侵害配偶權行為,可以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 Aug 13 Tue 2024 10:00
重度精神障礙者請求扶養訴訟爭議問題
假若重度精神障礙者,在申請《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生活扶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假若遇到主管機關從嚴認定家庭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而認多年失散的兄長亦應列入,而不予核准低收入戶,此時未受監護的重度精神障礙者,可以自己名義或友人可以協助以其名義向法院對兄長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嗎?
- Jul 31 Wed 2024 10:00
凱米颱風過境讓愛車泡水,保全公司有無賠償責任?
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讓全台各地都有不小的災害,而高雄市更是受到重創,市區多處都有發生淹水的災情,即有新聞報導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發生住宅大樓的地下一樓到三樓都被水淹沒,800輛汽機車慘變泡水車,當中更不乏有名貴車輛都慘遭滅頂,如今社區在國軍協助下終於讓愛車重新出土。社區居民指控保全公司沒有通知移車且防水閘門未關上,已經和社區的保全公司在淹水責任歸屬上出現爭執,管委會更大動作先進一步將監視器封箱並捆上鐵鍊保全證據。那麼在颱風過境下讓愛車泡水,社區的保全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呢?
- Jul 23 Tue 2024 10:00
可不可熟成紅茶之員工吐口水的老闆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分店范姓女店員,因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餐,竟在手上吐口水,再徒手攪拌白玉珍珠。該「加料口水手搖飲」畫面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新聞進一步說明,可不可總公司除終止該分店加盟合作關係外,據傳擬求償商譽損失。在此案例,乃因店員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以手攪拌白玉珍珠,另一人則全程錄影後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該影片立刻引發眾怒。雖然事件爆發後,發文者很快撤下影片,仍止不住網友撻伐。
- Jul 17 Wed 2024 10:00
不孝子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人就算寫遺囑要將遺產全部給某人,他的法定繼承人還是有可能會有特留分可以繼承的。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自己過世後,就算不想要給子女一毛錢,可能還是不行的。此外,參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Jul 03 Wed 2024 10:00
生產胎便等情致生胎兒死亡之婦產科賠償責任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產婦於醫院催生時,醫護人員發現羊水有胎便,雖有處置但新生兒出生時已休克,後來死亡。家屬提出刑事告訴,醫方雖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部分因法院認定有醫療疏失,第一審民事判決認為醫生與院方應連帶負新台幣1,400多萬元民事賠償,本案仍可上訴。
- Jun 19 Wed 2024 10:00
搭電扶梯未站穩往後倒造成他人傷害之刑事責任
我們在搭高鐵、捷運或百貨公司等等的電扶梯時,經常會聽見現場廣播:「請緊握扶手、站穩踏階!」的宣導,如果沒有緊握扶手或未站穩踏階往後跌倒,後面的人因此跌倒受害,這樣會有什麼事嗎?會喲!
- Jun 12 Wed 2024 10:00
「借名投保」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台灣幾乎什麼都可借名登記(借人頭),舉凡房子、土地、車子、貸款等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標的,均無不見借人頭之情形,其動機不脫稅務、財務、理財規劃、資產配置等之考量。近來更有保險契約實際要保人因故以他人名義為形式上要保人,投保儲蓄型壽險之例。以下先說說借名登記契約在法律上之效力。
- May 22 Wed 2024 10:00
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圖片取自pexels)
撿到東西,在法律上向失主請求一點點權利,這好像也是很合理的事情。以前若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請求財產價值三成報酬,不過數額太高引發一些爭議,後來民國101年修法,將遺拾物報酬請求權從原本最高三成,修改為一成。
- Apr 30 Tue 2024 10:00
買賣標的物於契約成立前即存在瑕疵,有無債務不履行之適用?
案例:
- Apr 24 Wed 2024 10:00
解除或終止契約前之催告義務,得否特約排除?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 Apr 17 Wed 2024 10:00
「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之表見代理問題
「借名登記」(借人頭)是具有台灣特色的法律關係。就房屋及土地而言,借人頭登記的主要目的大概不脫避稅、提高信用、不想讓名下有太多財產、對抗打房政策等等原因。而「借名登記」的基本法律關係構成,有借名人、出名人及標的物。最高法院就「借名登記」常見的定義是:「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而,雖然最高法院承認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但其衍生之交易安全弊端及悖於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之疑義,恐怕遠大於承認此制度所追求之目的,因而須再思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Mar 06 Wed 2024 10:00
老闆如何避免與員工不法行為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條文看起來很簡單,適用起來可不簡單。實際上,在大部份的案例情形,老闆幾乎都是要連帶賠償的。所以,老闆們如何主張「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這就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