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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壹年的案例
照片來源:Caio/pexels

  近來有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重刑的案例,提供參考。判決大略是某甲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某乙女,後展開追求而發生性行為。甲因為乙女向其表示僅係一夜情而拒絕其追求,甲男乃心生報復之意,明知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家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乃屬個人資料,且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仍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然侮辱犯罪故意,於公開之個人臉書頁面及在其他臉書社團等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開網頁,陸續張貼乙女正面照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身高、體重、三圍、血型、父母、妹妹及外甥女姓名、行動電話號碼、通訊軟體「LINE」帳號、「Gmail」帳號、住處地址、使用之汽機車車號及照片、住處外觀照片、住處所有權狀照片等資料,並發佈「這是一則女生玩弄男生感情的故事」、「玩弄感情」、「渣女」、「公關」、「交友複雜」、「找砲友」、「被害妄想症」等於社會通念上極具貶抑意思之文字,後來甲男因為這樣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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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會觸犯個資法嗎?
照片來源:Galeanu Mihai/pexels

  民眾到警局報案、做筆錄時,有時候警方會要求報案者提供「證人」的資料,以利警方聯繫他們。然而,若報案者手上確實有證人的個人資料,但因為種種原因,不方便提供證人資訊給警方(舉例而言:證人曾在報案者所屬之機構工作,現已離職),在這個注重個人隱私、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時代,如果將這些證人資訊提供給警方,是否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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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垃圾堆紙箱上他人姓名電話貼文之個資法刑責

                 最近有一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判刑的特殊案例,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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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利用他人已公開之個資,仍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社群媒體之興起,不僅讓人與人間的互動變得更為便利,資訊流通也更為快速。然而,在社群交流的過程中,難免使個人資訊變得過於透明,而容易被其他人取得或蒐集個資。雖然這些個資可能是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例如:部落格、臉書貼文、Linkedin履歷),所以無法直接主張蒐集個資之行為人有不法行為,然而蒐集上述類型個資的行為雖不違法,但不代表蒐集後就可以任意利用,若是未經他人同意就任意利用,且無阻卻違法事由時,仍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刑罰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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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講出員工請假病名違反個資法判刑案例

                最近有一件違反個資法被判刑的案例,非常特殊,值得大家注意。大略情形是主管在開會時講了下屬請病假的「病名」,被法院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刑,提供各位老闆或主管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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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有一案例,甲為熱愛檢舉路邊交通違規的「檢舉達人」,因為深怕遭到違規行為人報復,因此在填寫檢舉人資料欄位時,姓名欄位中雖是填入自己的名字,但電話及住址居然填寫乙於路邊廣告看板中公開之電話及住址,被乙發現後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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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該判決意旨說明由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因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以完足憲法第22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再基於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規劃及國際趨勢,以及提高民眾個資外洩事件的相關罰責,因此,行政院今年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 並在昨天(5/16)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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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社會常有熱心民眾檢舉他人違法情事,但熱心之餘總會擔心,自己的個資會不會被洩漏給被檢舉人,引來對方私下的報復,特別是目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尚未通過,不乏機關藉由發送公文給被檢舉人,過失或故意洩漏檢舉人個資的情形,這時候檢舉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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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常常看到補習班張貼廣告,說某某人是該補習班學生,在補習考試後獲得榜首之類的文宣廣告。但是,這些榜單都是真的嗎?假若造假榜單,可會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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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打官司的過程,可能會取得對方個人資料,例如:住家地址、工作地點、薪資所得或其他相關個資,但要注意,這些因訴訟或打官司而取得之資訊,不能隨意訴訟外使用,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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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雲端服務:跨國網路硬碟的資料,政府看得到? 2

  COVID-19疫情雖然趨緩,政府將降低防疫等級,然在疫情期間,許多人都會利用雲端服務,互相聯絡工作,或是享受生活。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涉嫌將未成年少女的私密照片上傳到自己的Google雲端空間,遭Google發現後,通知司法機關,進而遭刑事偵查的案例,雖然後來檢察官是以證據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卻也讓許多使用者人心惶惶,難道自己在Google上面的資料,沒有隱私權?政府都看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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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設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讓廣大網友隨時可以查詢法院判決,然而,這個資料庫可以查到法院的所有判決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常常會藉由各種理由,把判決隱藏起來,不讓民眾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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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種罪很容易成立,犯罪者有時覺得很無奈,但也莫可奈何!這種罪叫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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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方丈律師鄧所長與小跟班洪律師,2018年9月14日受邀至全民健康保險署講授個資法相關議題,內容包含個資法的立法精神、逐條釋義、新聞個案與法院案例解析,最後提出個資利用上,應注意「理性人原則」、「當事人同意原則」兩大天條。現場聽眾人數眾多、反應踴躍,可說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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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邊的阿狗.JPG

  近日週刊爆料,一份由政府持有之高達三千筆的愛滋患者(AIDS,人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資料,數年前遭外洩至國外網站,可直接下載患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顯然為嚴重個資外洩事件。若非新聞報導,社會大眾根本不知此一事件。然而,台北市衛生局竟然發函給週刊媒體,以保護愛滋患者權益為名義,要求前往說明,不禁讓人懷疑,此舉是否為變相施壓媒體不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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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登入Google、FB或其他帳號時,是否發現紛紛跳出「編輯您的隱私選項」的按鍵?各大網站為因應歐盟最新上路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相繼做出個資及隱私政策調整,以符合歐盟最新個資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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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山頂.JPG  

  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上路後,許多人誤蹈法網,甚至被判刑。最近又有一名男子,因與鄰居不睦,上司法院網站下載鄰居的傷害案判決書,再擷取監視器拍攝鄰居父子的影像黏貼,製成書面資料加寫「有罪!」「小心喔!」,放進左鄰右舍信箱,張貼在巷口,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審理,今天依違反個資法判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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