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什麼事?
.日前經媒體揭露,一名周歲半的男嬰因其父母入監服刑而無法被雙親照料,經臺北市社會局、兒童福利聯盟(以下簡稱「兒福聯盟」),協助轉介領有合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的劉姓保母照護。詎料,該保母在2023年9月接手照料該名男嬰後,涉嫌與其胞妹在照護期間共同虐待男嬰,像是拔光該名男嬰的雙手指甲、餵食廚餘等酷刑般的對待[1]。
.協助轉介作業的兒福聯盟在獲悉本件狀況後,立即派遣社工與督導趕往醫院並通知出養家庭。惟在這種慘無人道的虐待行徑下,該名男嬰已於同年年底不幸離世[2]。
.檢警機關於今(2024)年1月初便著手調查此事,並以涉犯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傷害致死罪、妨害自由罪等多項罪名,將劉姓保母與其胞妹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3]。
倘若雙親平日白天皆須離家工作,小嬰兒應請誰照料?
.不同於過往「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分工模式,我國當前多為夫妻平日皆須離家工作的雙薪家庭。但雙薪家庭在事業忙碌之餘,如何分擔嬰幼兒的照護工作,相信是令不少年輕夫妻頭疼的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除了委託具有育嬰經驗的長輩們照護、夫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等解決方案,另種常見的管道便是將嬰幼兒託付予保母。
.所謂保母,在我國法上的正式名稱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托育人員」),係由受託兒童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提供兒童於居家環境中之收費托育服務[4]。其服務類型又可區分為「在宅托育服務」、「到宅托育服務」。前者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在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登記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後者則係指托育人員受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委託,至兒童住所或其他指定居所提供之托育服務[5]。
在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環境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本件憾事之發生,除了透過民、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同等重要的便是如何避免類似情事在繼續重演。就此,本文提出一項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改善拙見,供主管機關於檢討本件時參酌:在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環境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緣在現行法下,僅強制托嬰中心於戶外區域與室內公共區域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保障受託嬰幼兒的人身安全[6]。居家式托育服務則係透過社工定期當面訪視,並留存相關紀錄同步讓監護家屬知悉[7]。然而,本件正好凸顯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環境倘無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藉由社工定期當面訪視之管理恐不足以確保受託嬰幼兒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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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鏡週刊(03/11/2024),〈打斷牙、拔指甲、痛毆骨折 冷血保母姊妹涉虐死1歲半男嬰〉,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40311soc006(最後瀏覽日:03/12/2024);TVBS新聞網(03/11/2024),〈狠保母動手3個月!「1歲童全身傷」沒人發現 議員怒求重判〉,https://news.tvbs.com.tw/local/2420627(最後瀏覽日:03/12/2024)。
(2)兒童福利聯盟官方網站,〈回應新北兒虐案 兒福聯盟聲明〉,https://www.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3086(最後瀏覽日:03/12/2024)。
(3)三立新聞網(03/11/2024),〈1歲童遭虐慘死 雙手指甲全被拔光!保母收押〉,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37245(最後瀏覽日:03/12/2024)。
(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同法第26條第2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5)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條。
(6)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3條第1項:「托嬰中心應於下列區域裝設設備:一、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二、室內公共區域:各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之保健空間及供兒童盥洗之入口前空間。」
(7)兒童福利聯盟官方網站,同前揭註2(最後瀏覽日:03/12/2024)。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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