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新聞指出,桃園市某名交通警察大隊之警員,於本月9日休息時在家飲酒,並在隔日上午駕駛警車值勤時追撞民眾車輛,後續該名員警被測出酒測值高達0.69mg/l,最終被記2大過免職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該單位主管、分局長及副分局長,也分別受到懲處。
政府長年積極宣導取締酒駕等政令,然而,仍有人存有僥倖心態,貪圖便利,在酒過三巡後仍自行駕車離去,往往也因此導致憾事發生。或有民眾認為既然不能酒後駕車,那我喝酒後不發動引擎,而是牽車離去,總不違法了吧?事實上,這麼做還是很有可能被認定是違法的行為,以下說明之。
Q:何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依刑法第185-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何謂「駕駛」行為?
A:依一般民眾理解,駕駛行為僅限於發動引擎並使汽機車移動過程,然而多數實務並非如此理解!多數實務認為駕駛人駕駛汽機車並對其他用路人形成一定之干預之行為,皆屬於駕駛之行為,比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行為皆算是駕駛活動之一環。
Q:喝酒後,在未發動引擎的狀態下,牽車移動是否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A:依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服用酒類並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而仍操控動力交通工具時,即使該車未發動引擎,亦仍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一旦肇致事端(無論事故予以因果力,來自任何一方,或雙方、多方)滋生人員傷亡,均應認屬「駕駛車輛肇事」。
言而總之,新聞上有許多酒後牽車卻被認定是酒駕之事例,因此,最保險的作法就是喝酒後就別再碰汽機車了啦!喝酒後還是乖乖搭乘大眾運輸或由他人載送,才是安全又安心的作法。
相關司法實務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舉凡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行駛於道路過程之一切行止,諸如行駛、倒車、等候號誌、貨物裝卸、停泊車等行為,既然對其他用路人形成一定之干預,而有彼等間之互動及應遵循之規範,俱屬駕駛活動之一環,一旦失衡肇致事端(無論事故予以因果力,來自任何一方,或雙方、多方)滋生人員傷亡,均應認屬『駕駛車輛肇事』。非可望文生義拘泥於『已經啟動並行走』之進、退『行駛』狀態,始得謂之『駕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61號刑事判決:「所稱『駕駛』係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而言,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例如:轉動方向盤或煞車)即應屬法條所稱之『駕駛』,並不以該車引擎確已啟動為必要,例如:在下坡為省油關掉引擎滑行或車輛故障由其他車輛拖曳,雖未啟動引擎而仍能夠操縱移動,因此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也可能產生交通上之危險。本件被告甲○○操控本屬動力交通工具之小貨車,使該車輛行駛在道路上,雖該車引擎並未啟動,仍應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訛。」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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