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個暴力事件,據新聞報導指出,網紅陳沂遭一名黃姓男子揮拳痛毆,該男子辯稱自己酒後失控,因誤認陳沂是讓自己受傷過的網路女友,才會施暴等語。
陳沂突遭一名酒醉男子當街痛毆,而該名男子辯稱把陳沂誤認成先前認識的「網婆」,才會一時情緒失控動手,而陳沂則表示這個人毆打她前,有說出她的名字要求合照,所以不相信對方是認錯人。還好,陳沂被毆打時有二位路人見義勇為阻止了暴行,而陳沂則趕緊跑至隔壁的消防局尋求協助並報警,黃姓男子則遭警方逮捕。
前一陣子才發生網紅超哥痛毆Toyz的新聞事件,而這些類似的打人事件,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行為人若沒有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不會獲得緩刑之宣告。基本上,若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不用被關了。亦即,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例如:行為人被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罰錢了事而不用關。但是,若被判處八個月或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就會被關進牢裡了。
法院又是如何來量刑之多寡呢?
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因此,法官在個案上會參酌前面所說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等多個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後再科刑。尤其是「五年以下」的範圍實在很廣,一定要經法院審理後,再在個案上面面考量,才能決定量刑之輕重。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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