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先不討論少年保護管束,本文主要討論是「成年人保護管束」。
「緩刑」是指被判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認為暫不執行為適當,因此不用立即入監服刑,法院會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暫緩執刑的「緩刑宣告」。原則上,只要緩刑期間過了就不用再去執行或入監服刑。
但是,為了確保被告在緩刑期間內不會再犯罪,或乖乖作事,有可能會再加一個「保護管束」處分,顧名思義就是「保護你」、「管理你、「約束你」!成人的保護管束是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辦理,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係由檢察署之觀護人負責執行監督與管理。(保安處分,是為保護社會安寧,並不是處罰你的一種處分,而是一種輔導措施,總之不是處罰就對了!)
執行保護管束者,通常要遵守一定事項,例如:要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定期將生活及工作狀況向觀護人報告等等。
還有,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有時檢察官會綜核相關報告及徵詢觀護人的意見,若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會聲請法院裁定免除保護管束的執行。
當然啦,如果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未注重自身品行,違反應遵守之事項,甚至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仍故意犯其他犯罪,就有可能會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喲!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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