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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於前年9月至11月間,由杜姓男子主導之詐騙集團,以高價租用金融帳戶為幌子,吸引缺錢花用的民眾登門,杜男等又為延遲犯行曝光時間,將數十名金融帳戶提供者囚禁在僅三坪大小的小房間38天,並使用許多兇殘手段凌虐被囚禁之受害人,儼然是「台版柬埔寨」,此案並造成3人死亡,案經檢方以刑法第302條第2項之私行拘禁致死罪等提起公訴。本案符合國民參審要件,但士林地院卻依被告之聲請,裁定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這是為什麼呢?

被告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嗎?應行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之案件類型:

                 按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本案被告係犯刑法第302條第2項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等罪,係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應行國民參審之案件。

被告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嗎?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惟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由於本案被告被起訴之罪高達700罪以上,且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內容,本案尚須審理數百名被害人;又本件檢察官就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程序經計算至少需24個全日審理期日,足見本案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且難以排定審理計畫,基於以上種種因素考量,法院最終依被告聲請及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被告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嗎?結語

                案件在符合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之條件下,是否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仍係由法院判斷評估,像是去年某一酒駕致死的國民參審案件,被告提出因媒體報導可能已使國民法官之心證遭汙染,因而請求轉為一般刑案審判,惟法院認為不能僅因國民有接觸不同觀點的新聞報導,即認為國民法官會以預斷、偏見、受有汙染的心證進行審判被告可以拒絕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嗎?,裁定駁回該案被告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聲請。因此,並非一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之情形,即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法院仍會兼顧國民參審制度之目的及被告訴訟權利的考量,作成妥適的裁定。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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