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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與立委大選在即,許多人關心到底誰能勝出,誰將決定台灣未來四年的命運,然而也有少數人藉此機會,以誰能當選來開設賭盤,引誘民眾投注,此種選舉地下賭盤從去年開始,已經有特別處罰規定了,賭客和民眾可得當心。

                  在2023年6月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雙雙修正,通過選罷法第103-1條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8-1條,規定若有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就要論以刑事責任,最重可以判六個月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莊家,負責開賭盤的,最重更可論以五年的有期徒刑。相較於刑法原本的賭博罪規定,對賭客最重只處五萬元的罰金,開賭盤者論以最重三年的有期徒刑,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新修正條文可說是加重了許多。

  以往除了少數對於賭博罪的加重規定,例如:動物保護法第27條的行政處罰,對於以動物為工具進行賭博者,最重可以論以二十五萬元的行政罰鍰,雖非刑事責任,然卻可以公布姓名,且無須透過法院定罪就可以行政執行;陸海空軍刑法對於在營區賭博者,賭客可以論以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包庇賭博的長官可論以最重五年的有期徒刑。去年選罷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修正,可說宣示了政府要打擊選舉地下賭盤的決心。

  不過,之所以對選舉賭盤如此重視,除了因為賭博本身違反公序良俗外,也是擔心有人利用選舉賭盤來變相操作民調,影響選情,避免在民調封關之後,賭盤莊家以宣布哪個候選人優勢、讓分多少之方式,來動搖選民的意志,左右最後選舉的結果,這才讓立法院決定在原本的賭博罪之外,另設特別法的規定來處罰。奉勸各位嗜賭如命的賭客們,在選舉期間可得千萬當心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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