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詐騙案件眾多,許多年輕人因一時思慮不周,求職心切而誤入犯罪集團,成為首腦詐騙或是吸金的工具,有些犯罪集團會以新創公司的形式來吸引年輕人加入,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給月薪,但提醒大家,這些薪水事後在法院可能會被認定是犯罪所得喔!
對於在犯罪集團任職期間的薪資,依照最高法院近年來的見解,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049號刑事判決提到:「……於吸金集團所受領之固定薪資,如與其違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共犯行為有直接關聯,縱使其有部分業務執行行為未涉不法,但無從細分,當認整體已受其違法行為所污染,為不法所得,應予剝奪……」,最高法院另案111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也提到:「……銀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而取得者之犯罪獲利,以降低從事金融犯罪之誘因,故對於『犯罪所得』,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外,均予宣告沒收。所謂『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凡與犯罪有直接關聯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均屬之。在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非法吸金案件,其招攬投資人而收受之投資款,係產自該犯罪獲取之犯罪所得,而犯罪行為人招攬投資獲取之佣金、獎金,或提供協力所獲取之薪資報酬,則係因實行犯罪而獲取之對價或報酬,兩者均屬『犯罪所得』,應依法剝奪而宣告沒收、追徵……」,認為薪資來源即使是被告提供「協力」所獲取的「薪資報酬」,也算是「犯罪所得」,應該宣告沒收。
雖然現行刑法第38-2條第2項有規定「過苛條款」,認為「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所以有被告會主張自己雖然構成犯罪,但薪資所得若要被宣告沒收,實在過於苛刻,不僅欠缺刑法上之必要性,也是維持自己生活所必需,應該不予宣告或沒收才是,但最高法院有時不見得會買單,認為是不是過苛,應該經過詳細調查,且要考慮到被害人保護的原則,優先於對被告的保護,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刑事判決提到:「……僅憑證人王稐凱等5人證言,即認鍾自強等5人已將合計違法吸金高達數10億之投資款,已全數合法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至834所示各被害人,置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及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應『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原則於不顧,並以上訴人等9人因日後須對各被害人負民事賠償責任,且其等本身或有參與投資,或領得有並非高額之薪資,與一般被害人或上班族無異,未詳細調查上訴人等9人實際犯罪所得,或於認定有困難時,應利用『估算』方式推認其等犯罪所得,逕依沒收新制之『過苛條款』,認均無庸對上訴人9等人諭知『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旨,自有判決理由矛盾及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即使被告薪水和上班族無異,要適用過苛條款免於沒收,最高法院也是會有意見的。
所以在此奉勸各位新鮮人,求職的時候可得睜大眼睛,確認自己將進入的職場是合法的,不要誤上賊船,成為犯罪集團的幫手,等到東窗事發,除了面臨刑責,薪水可是全部會被視為犯罪所得予以沒收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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