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將警方設置爆閃燈關掉之刑事責任問題

                 前一陣子發生有民眾自行把警方設置的爆閃燈關掉,結果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的案例,類似案例值得各方重視。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幾位民眾因為警方設置之爆閃燈光線刺眼,認為爆閃燈反而會影響行車安全,由於陳情未獲回應,於是自行拔掉爆閃燈電源,新聞引起熱烈討論。警方為了交通安全,在某處易肇事路口,裝設紅藍光閃爍的爆閃燈,藉此提醒用路人注意,卻遭民眾認為爆閃燈太刺眼,影響視線反而增加危險,就擅自拔除爆閃燈的電源線;雖然關燈的幾位民眾強調沒有拆除或破壞,只是覺得爆閃燈太亮而影響視線,自稱關燈動機是日前騎車行經該處被爆閃燈閃到眼睛不舒服,才會拔除爆閃燈的電源。但警方認為此舉已涉嫌私刑正義觸法,乃移送地檢署偵辦。

                警方認為民眾行為是構成「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即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此法條移送法辦,但實際不一定會成立該罪,因為這條罪是要把物品毀棄損壞至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之結果,而本案的行為只是關掉電源,並沒有破壞抑或是毀損爆閃燈,因此警方處理類似案件,移送書的法條可能要再思考。

                關掉爆閃燈的行為,難道沒有刑事責任嗎?可不一定。

                曾經有民眾偷拿警方鑰匙去胡亂切換紅綠燈號誌,就被法院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即刑法第185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在這個案例,民眾在派出所偷走員警的交通號誌控制箱鑰匙,然後跑去破壞路口號誌箱,胡亂切換燈號,還直接切換紅燈後就離開,造成現場交通大亂,新聞還以這個紅綠燈太狠了來形容。而判決認為交通號誌是作為指示用路人使用道路之規則,為保障往來車輛、行人之交通安全所不可或缺,如擅自操作,會使交通號誌產生異常,足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此外,參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採具體危險說,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

                參酌類似案例,胡亂調整交通號誌是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雖說有認為道路設置爆閃燈是不當或是有光害的,立法院也舉辦過相關問題的公聽會,但是警方設置的警示燈還是有其行政目的,如果有不同意見,仍應透過合法方式來表達,若直接把警方的爆閃燈關掉,是否也有可能是影響公眾往來安全罪呢?相信未來地檢署或法院會有更進一步的答案。

               最後,奉勸民眾,私刑正義會讓自己被移送法辦,得三思啊!不管最後有事沒事,跑法院都是很累人的事!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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