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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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都不想買到「凶宅」,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突然變成凶宅,那麼如果鄰居是意外墜樓,非自殺,還能告他的繼承人賠償房屋價值減少的損失嗎?最近法院有一則判決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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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發社會關注之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咖啡店員工謝依涵下藥迷昏客人謀財害命,刑事判決殺人罪。被害人家屬則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法院判決「咖啡店老闆與加害人員工」應連帶賠償三百六十八萬多元。前述民事判決確定後,咖啡店老闆不服提出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還是判決駁回,而其提出再審的理由,大略是被害人不是在營業時間內被殺害之類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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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黨主席參選人張亞中教授近日在媒體上展示了幾張美金本票,姑且不論競選策略與目的為何,不少人對這幾張本票的記載提出質疑,認為這幾張本票並不是有效票,後來國民黨則表示這幾張是本票的「樣張」,目前已由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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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車禍死亡或殺人的侵權行為事件,被害人家屬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項目,原則上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其中,扣除一般行情的殯葬費用外,最主要的請求金額大概就是扶養費及精神賠償的請求。然而,實務上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如一般人民想像的高;而假若家屬不能請求扶養費的話,實際上獲得法院判決賠償的總金額會比一般人想像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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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上人與人相處,有的人會有討厭或欲排擠別人的狀況,惡劣一點,甚至會說出叫人家去死的話來,不過要小心嘴賤可能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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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約定利率最高週年16% 2

  民法有關約定最高週年利率原本為百分之二十,今年7月20日起開始要降到百分之十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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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脫產行為 2

  近來新冠病毒疫情肆虐,導致許多法律事務陷於遲緩或停擺,也讓債務人有機可乘,例如藉此機會將財產藏匿或是移轉予第三人等等,對於債務人在疫情下的脫產,該如何對付這種惡劣的債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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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可以拒收嗎? 2

  很多人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會委託律師或自己寄發存證信函給他人,證明自己有依法催告或是提出某種意思表示,且確實有送達給對方。然而往往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對方也會嗅到「糾紛」的氣息,進而開始會拒收郵件、不接電話、甚至不讀LINE,以便進入訴訟程序後,主張說自己不知情。例如,房東要對於不繳房租的承租人終止租約,除了要證明對方有積欠租金外,還要先催告對方繳納租金,如果通知後承租人還不繳,才能夠合法終止。如果沒有合法催告,原則上不得直接終止,要證明自己有合法催告,房東就會使用存證信函,而承租人這時候也常常會拒收存證信函。遇到對方拒收的時候,法律上要如何認定催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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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自書遺囑 2

  COVID-19疫情期間,有些人擔心發生變故,會有想要立遺囑的念頭。不過,問題來了,現在為了要避免人與人的接觸,一般人又不是很懂如何立遺囑,這樣該怎麼辦呢?其實,不用擔心,立遺囑不困難,可以用視訊會議,由專業律師建議下,立自書遺囑就可以了。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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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買了,不去超商取貨可以嗎? 2

  近來COVID-19疫情升溫,百業皆受沈重打擊,只有網購、外送及串流影音等宅經濟,透過通訊軟體的交易市場逆勢一支獨秀,但也因此衍生許多值得討論的消費紛爭。買賣不成仁義在,是一般人都懂的道理,但如果是透過社交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等)向廠商確定購買某商品後,發現該廠商出貨品質堪慮、價格不甚合理,對方卻已經出貨,等待買家超商取貨,這個時候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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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2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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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之問題 2

  假設老媽媽贈與兒子一間房子,兒子雖有扶養老媽媽卻很不孝。這種情況,媽媽不一定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不過,如果兒子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老媽媽就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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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物如何出賣受償? 2

  動產抵押,是指抵押權人不移轉占有「動產」(例:超跑、半導體機台…),在其上設定動產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可占有抵押物,然後出賣,其價金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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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的精神賠償標準是什麼? 2

  一般人多知道,若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得請求加害人「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是,精神賠償請求數額標準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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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新增之濫訴處罰規定 2

  到法院濫訴告別人的人,難道都沒事嗎?被別人濫訴而跑法院的人,可以請濫訴的原告賠償嗎?民事訴訟法終於有新修正的規定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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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契約確實履行,在涉及標的金額較高、先出後結或必須分期給付金額的交易,進行交易的一方可能要求他方(或他方主動)簽發票據或開立信用狀作為支付工具或履約擔保。以簽發票據作為付款工具的情形來說,當事人因為交易的需要,於票據正面或背面額外記載與擔保金額相關的文字,文字內容多為敘述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票款的性質為何,進而可能與票據法上的明文規定或票據的「無因性」相牴觸,影響該票據的法律上效力,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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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此一律師的酬金由法院來酌定,那麼,究竟法院都酌定敗訴一方要負擔的律師酬金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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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沒有可歸責之處,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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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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