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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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9年,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而為了使民眾適應及相關機構得以配合,延緩至112年1月1日方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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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10幾年前曾為某中華職棒球隊的負責人,但A因該球隊打假球放水一案而被牽連,A也遭檢察官起訴,雖然A最終判決無罪確定,不過網路上以A為關鍵字在Google搜尋仍有許多關於A參與該球隊打假球放水的搜尋結果,A遂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Google移除13項搜尋結果及某一「搜尋建議關鍵字」,該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A日前在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獲得部分勝訴判決,該判決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4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為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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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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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民法第12條),與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及可以結婚的年齡(民法第980條)切齊,但面對「成年新制」,可能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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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9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往下修正為滿十八歲成年,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換句話說,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過去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7條)、訂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民法第79條)等等限制,從明(112)年1月1日開始,將全面解除。(注意:法定代理人行使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等權利,依民法第1086條及第1089條規定,須「全體」同意或追認,這是實務上常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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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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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在2018年已經進入高齡化社會,預計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據國發會統計,85歲以上的超高齡長者,已經超過人口的百分之十,政府勢必要面對越來越棘手的長照問題。相較於機構化照護,許多長者仍偏好居家與子女一同生活,然子女在外工作,平日在家陪伴長者的可能是外籍移工,也可能是居家照服員,若家屬質疑居家照服員造成長者受傷,要如何提出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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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陸續有不少不動產借名登記的諮詢。過往案例,多是上一代買的不動產借登記在下一代名下,上一代過世後,被借名者拒絕返還而發生爭議,繼承人只好提出訴訟請求返還。本所近來也有幾件不動產借名登記勝訴案例,足見實務上這種糾紛經常發生,因此借親屬或子女名義登記不動產時,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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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值多少?­車禍死亡,家屬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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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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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打官司,一般都是到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去,依爭訟金額或價額,以及事件性質,適用不同的民事訴訟程序。然而,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被害人在檢察官起訴之後的第一審程序中,或者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也就是實務上簡稱的「附民」訴訟。如果沒有消滅時效即將屆期的顧慮,因為附民訴訟之提起,有免徵裁判費之利,所以也成了人民善加利用的理由。甚至有過因車禍受傷提起附民訴訟求償1999萬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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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甲負有金錢債務不願清償,便將財產全部移轉給他人,導致債權人乙無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使其債權被清償,但假如,某天甲繼承遺產,此時乙可以再聲請強制執行,避免甲再度將繼承的遺產移轉至他人名下,可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甲一樣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並以借名登記方式對遺產保有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甲也可能是因為希望生活不要被打擾,避免乙再度找上門,才拋棄繼承),但因為拋棄繼承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等程序要進行,又需要在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辦理(民法第1174條第2、3項),所以甲可能會因為自身疏失或覺得上述程序很麻煩,未拋棄繼承,而改以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將所有遺產移轉至其他繼承人,自身未取得分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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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答案,要看情況,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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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這個年代,債務人似乎還比債權人更理直氣壯。若循法律途徑,為取得正當討債名義,則要告、要寫狀、要開庭、要舉證、要辯論、要勝訴、要確定、要聲請執行、要執行得到……,所付出勞力、時間及費用常不成比例,相形之下,錢已入袋的債務人不當利用破產法、消債條例更生,甚至脫產跑路的,大有人在,無怪乎民間流傳:「要嘛不借,借了就要有心理準備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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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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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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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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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把機車或汽車借給未成年人,出車禍造成死傷,父母親可就賠不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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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知名日本料理餐廳「磯勢」拒絕米其林上門評鑑,要求其不得派評審員至磯勢用餐、評鑑,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上評鑑或推薦磯勢。不過,米其林拒絕了,磯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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