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此一律師的酬金由法院來酌定,那麼,究竟法院都酌定敗訴一方要負擔的律師酬金是多少呢?
先看看法律怎麼規定,依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第4條規定,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標的數額百分之3以下或最高不超過50萬元;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最高不超過15萬元。
那麼實際上,法院決定是多少呢?
本所整理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一年之間最高法院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裁定,共計452個裁定,包含了501個案件的酬金酌定。統計結果如下表: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