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撤銷之問題 2

  假設老媽媽贈與兒子一間房子,兒子雖有扶養老媽媽卻很不孝。這種情況,媽媽不一定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不過,如果兒子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老媽媽就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現在有一個問題,兒子的侵害行為,一定要被判有罪才能撤銷贈與嗎?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參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之故意侵害行為,以事實是否存在為斷,至是否提起公訴,有否宣告有罪判決,尚非所問。犯罪行為之範圍,解釋上不限於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罪行,即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法益之罪,因其間接或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亦有適用。」

  由上開意旨即知,最高法院對於故意侵害依刑法有處罰之解釋是很寬的,以事實是否存在作為判斷基礎,換句話說,就算是涉犯國家法益的罪,但間接侵害到贈與人的個人法益,還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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