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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上人與人相處,有的人會有討厭或欲排擠別人的狀況,惡劣一點,甚至會說出叫人家去死的話來,不過要小心嘴賤可能會吃上官司!

  最近就有一個類似案件。新聞報導指出,黃姓女大生慘遭陳姓同學厭惡、排擠,對方時常冷言相向,甚至當眾出言謾罵:「那你怎麼不去死?」導致她精神創傷、休學,因此提出訴訟請求賠償。

  根據判決書內容,黃同學略述,當其與某老師在進行國文課教學互動時,陳同學竟當全體師生面前對其謾罵:「那你怎麼不去死」,其當下頓時失措,深覺無助,一直壓抑情緒,直至國文課下課才宣洩情緒放聲大哭等情。此外,並提出馬偕紀念醫院精神科心理治療紀錄摘要為證,其上記載個案表示,於課程中個案與老師討論時,同學突然冒出一句「那你為什麼不去自殺?」,讓她當下受到很大的衝擊,無法控制地哭泣,並且自殺意念升高,認為自己花了很大的心力讓自己維持平穩,但對同學隨意地對待他人的生命,感到強烈的受傷。陳同學則辯稱,雙方當天是在國文課進行課程討論,黃同學提問稱「你怎麼會希望一個黑暗的人向著光明?」之類的話,她則問說:「那你怎麼還活著?」,不是說「那你怎麼不去死」等語。不過,第一審法院認為,黃同學因三日前在學校因陳同學之言論感到心理受到很大傷害,而前往精神科作心理治療,當時距離事發時間最近,黃同學之記憶應該較為正確,其次,老師也稱陳同學的言論是負面、不洽當,還有陳同學也有以簡訊向黃同學表示極大的歉意,可認定陳同學之言詞是不洽當,對黃同學心理造成傷害,業已侵害其健康權。

  在這個例子,因為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健康權(註: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法害他人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陳同學行為時未滿20歲,她的父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最後,第一審法院判決精神賠償連同醫療費共計約二萬多元,本案仍可上訴。

  提醒大家,不要再隨便叫人家去死啦!不過,真的告上法院,像這個案例精神賠償部份也才「二萬元」,要怎麼說呢?只是陳同學的爸爸媽媽應該也很無奈吧!只能說小孩要教,不然那天上法院,也是沒辦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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