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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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終止契約前之催告義務,得否特約排除?

                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民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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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不是你的房子」之表見代理問題

             「借名登記」(借人頭)是具有台灣特色的法律關係。就房屋及土地而言,借人頭登記的主要目的大概不脫避稅、提高信用、不想讓名下有太多財產、對抗打房政策等等原因。而「借名登記」的基本法律關係構成,有借名人、出名人及標的物。最高法院就「借名登記」常見的定義是:「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而,雖然最高法院承認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但其衍生之交易安全弊端及悖於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原則之疑義,恐怕遠大於承認此制度所追求之目的,因而須再思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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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何避免與員工不法行為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條文看起來很簡單,適用起來可不簡單。實際上,在大部份的案例情形,老闆幾乎都是要連帶賠償的。所以,老闆們如何主張「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這就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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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社區安裝電動車充電樁問題

                電動汽車逐漸普級化,若是住在公寓大廈的社區住戶,可以任意在自己的停車位旁邊弄個充電樁嗎?大家應該都聽說過,在自己使用的停車位旁邊裝充電樁的情形,而為何裝自己用的充電樁還要經過管委會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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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修復漏水後仍得請求減少價金(汙名價損)?

                台灣平均房價在2024年第一季似乎有些趨緩,再加上政府大力推動的新青安貸款,這對想要買屋自住的年輕族群,想必是一個不錯的消息。但今天不要跟大家討論房地產趨勢,而是要來談談「房屋漏水修復後,能否再請求減少價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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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家鄰居是音樂工作室,若長期播放很大聲的音樂造成鄰居困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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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租給我我再租給別人,轉租給移工當宿舍的失火責任

                新竹縣一棟透天厝日前發生火災,新工消防分隊長游尚樺與隊員進入火場搶救出四名移工後,移工居然趁著買水喝時落跑,而消防分隊長游尚樺帶隊搜救不幸命喪火場,亦令人不勝唏噓。在新竹縣警方持續追查逃逸移工並通知房東釐清的同時,令人想不到的是這把火一燒,竟然燒出了二房東和三房東,層層轉租的複雜關係,讓人相當詫異。而在這種複雜的轉租關係中發生失火事故的話,各自又應該負什麼樣的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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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請求賠償之時效消滅問題

                 一般來說,像是車禍賠償、各種欠債、墊款或代價等,都會有請求權利隨著時間經過而消滅的問題,這就是消滅時效,也就是說,權利不主張躺太久了,最後權利就消失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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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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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差值3%範圍」是讓3%還是讓6%?-談談意思表示的隱藏不

                   總統大選逼近,國民黨和民眾黨為求共同擊敗現在的執政黨而多次磋商合作,但是在總統、副總統人選上屢屢沒有共識,最後雙方的共同聲明就是在民調「誤差值3%」到底是「讓3%」還是「讓6%」一事各執一詞,如果是發生在一般簽署契約上,契約當事人在完成簽約後才發現契約標的和當初所想像的不一樣,那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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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有父母很疼愛子女,所以將大筆金錢、車子、房屋、土地等財產贈與給子女,結果子女財產到手後,卻不孝順、不扶養、打罵父母、將父母趕出家門或不履行講好的條件等等,傷心的老父母可以將贈與給不孝子孫的財產拿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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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錢之往來(非必為借貸關係),為擔保債務人給付金錢,最方便的擔保品,就是票據,其中又以本票最為常見,支票次之。然而,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如果存在多次「交錢、還錢、交錢、返錢」等錯綜復雜的情形,因為都是錢,如果數額又都相近或相同,有時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到底清償了沒有,常會發生爭議。此時,本票債權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拿著本票之原本(就是經發票人親簽的那一張)具狀向法院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再具狀聲請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人如認為票據債務不存在,是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所謂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目的,就是為了把未經訴訟審理確認過的法律關係,因執行債務人之不服,透過其聲請,讓案件回到法院去做出一個終局的判斷。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即可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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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米其林星級餐廳因客人遲到五分鐘沒收全額7,600元訂金之法

           近日有個新聞鬧得沸沸揚揚,有消費者訂位吃南港某知名米其林星級義大利餐廳,為此特別從南下北上,豈料,因為遲到了5分鐘,被業者取消訂位,不但沒吃到,還被沒收了全額訂金7,600元,消費者憤而投訴媒體揚言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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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院駁回對明揚公司假扣押聲請之原因

                 近日,釀成屏東廠房大火並造成9人死亡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相關爭議持續延燒,而有媒體報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協助受害人向屏東地方法院對該公司聲請假扣押,然竟遭到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究竟何謂假扣押,以及屏東地方法院為何會駁回此次假扣押聲請呢?以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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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信託讓與擔保或附買回約款之區辨

                  如果沒有特殊目的(躲債、避稅、擔保、信託或資產配置等),通常不會將自己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他人名下。但因為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就不動產物權「名實不符」之態度(如係以信託爲原因移轉所有權則另當別論),一直未見明確,所以實務上常可見到房子因故移轉給他人,事後卻要不回來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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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懲罰性賠償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年初好市多的綜合莓、冷凍藍莓等被檢出有A肝病毒,影響許多消費者,因為好市多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讓消基會認為是不負責任作法。消基會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對於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消基會認為此乃財產上賠償,好市多還應負擔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所以將請求好市多應給付消費者每人至少二萬元慰撫金,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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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要件未注意,恐失去千萬遺產繼承權

                  近日有新聞報導,一名82歲的老婦人,於去年12月委請律師協助辦理代筆遺囑,希望將價值3千萬的房屋祖產交由長孫、次孫共同繼承,沒想到兩人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發現遺囑竟被認定無效,原因是遺囑人、代筆律師與兩位見證律師皆僅有蓋章而未簽名。遺囑無效的後果導致兩人無法依老婦人的心願保有該房產,而不得不依法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前後價值損失高達千萬。究竟代筆遺囑該如何辦理,其應具備哪些文件,又要注意哪些要件,方能使代筆遺囑有效?以下將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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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YouTube原創影片「山道猴子」正夯,其中涉及「車、貸款、男女感情」等元素,其餘內容不論,光是這三個元素,在另一種場景中亦甚常見,男女朋友相戀之初,兩人感情如「我餵你一口、你餵我一口」般濃烈,而通常就是在這種狀況下,一方極容易為了幫助完成他方物質上的需求,而以自己信用出名為他方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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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公阿嬤、爸爸媽媽疼愛子孫,所以贈與大筆金錢或房地產,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不少案例是子孫財產到手後就翻臉不認人了,這時長輩一定很想把贈與出去的東西給討回來,法律上有辦法向不孝子孫討回來嗎?答案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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