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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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姓遊覽車司機去年使用手機駕車撞死李姓少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李婦的丈夫呂男、年幼子女、父母,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請求損害賠償,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是「靠行」關係,法官認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自應認司機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判決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呂男等人新台幣8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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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介紹土地買賣或其他交易,有時會收取中間介紹的費用,社會習慣稱之為仲介費,或介紹費、中人費等等,名稱不一而足;在法律上,類似仲介行為稱之為「居間」,約定的仲介費用稱之為「居間報酬」。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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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郭姓婦人6年前把市價上千萬的四樓透天厝,承租給馮姓夫妻一家三口,不料租賃期間馮姓男子因病過世,一個月後馮家長子在租屋處自縊身亡,郭婦不滿房屋因此成為「凶宅」,怒向馮妻及馮家次子、長女請求賠償房子貶損的價值270萬3753元;一審原判馮妻應就繼承長子遺產範圍內賠償270萬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馮妻本身也是租約的連帶保證人,因此若長子遺產不足賠償,馮妻還得以自己財產補足27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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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有一件令人感到難過的車禍新聞。台南發生一起六名青少年男女出遊,卻因自撞而全數死亡之重大車禍。新聞報導指出,本件雖非酒駕事件,但擔任駕駛的二十多歲青年,竟未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出事車輛是向朋友借來使用,輕率之行為,造成了六個家庭的不幸,實在令人感嘆。雖然逝者已矣,但對於借車給無照者發生車禍的車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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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南引起許多網友憤慨的「蘇大媽」蘇寶蘭,去年違反醫療法被判5個月。之後,蘇寶蘭以經濟能力不佳要求分期付款,檢方開先例讓她分期付款,讓蘇大媽換得自由身,但檢方與蘇約法三章,要求她要改正濫訴、擾亂公署的行為。不過蘇寶蘭在獲得分期付款後,檢方陸續收到蘇婦的惡意提告,且又再次擾亂南檢的秩序。因蘇婦持續濫訴、擾亂南檢秩序,南檢因此以刑法41條,撤銷她易科罰金執行,蘇寶蘭這次可能真的要失去自由身入監服刑,目前她提出聲明異議,南院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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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年紀70多歲的賴姓男子,自告奮勇在某廟宇擔任廟公一年多,雙方因故停止廟公職務後,賴姓男子起訴向廟宇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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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鼓山區昨天(21日)清晨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一名機車騎士疑似車速過快,加上地面有些許高低落差而自摔,不過由於他正面摔倒加上力道過大,雖然有戴安全帽,依舊受了不少傷,除了嘴巴流血、牙齒斷裂,還有多處手腳擦傷,所幸送醫後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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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小如(化名)自從雙親離婚之後,她就再也沒有和父親見過面,父女倆也沒有任何聯絡,直到去年8月間由爸爸家族之人告知,才知道父親已經過世,她與對方聯絡,但對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明,她在同年11月間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沒想到「慢了一天」遭駁回,她不滿提出抗告。不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小如的父親是在2020年8月12日死亡,她在同月1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卻直到同年11月18日才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明顯已經超過聲明拋棄繼承3個月的法定期限,於法未合,原裁定駁回並無不當,而她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最終判決敗訴,全案仍可抗告。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基本上,目前法律規定,繼承是以遺產為限來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算是限定繼承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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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已於去年(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新修正《民法》的規定,約定利率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為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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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卡納塔卡邦近來發生一起離奇事件,當地原先要舉辦新娘欣杜(Sindhu)與新郎納文(Naveen)的婚禮,不過就在婚禮開始前,納文為了前女友突然決定不結了,接著就消失無蹤,這讓滿心期待人生大事的欣杜當場崩潰。沒想到,欣杜的爸媽為了安慰女兒,竟然決定從眾多賓客中「隨機挑選一位」,讓兩人完婚,而她也可以接受,最後仍於同天完成了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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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但是,實務上還是有學校管教學生用體罰方式,類似情形是可能被學生求償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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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2018年9月,林男獲得了新北市新莊區一家飯店的面試機會,他事前撥打了1999,詢問建議的交通路線,可是仍因搭錯車種,在車站內迷路,耽誤3小時才抵達目的地,讓他氣得提告國賠,指控1999並沒有說明桃園機捷有分成直達車與區間車,害他搭錯車而遲到,失去月薪3萬元的飯店工作,求償國賠3萬元。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1999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的搭乘路線,林男自主決定搭乘的時間、路線、班次,並非話務人員能預見,認為話務人員提供資訊與林男遲到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與《國家賠償法》構成要件不合,判決林男敗訴。林男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然而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林男沒有表明原判決有哪裡具體違背法令,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違法之處,不符合上訴規定,駁回林男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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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車禍要賠償人家,或是給付貨款,或是借錢還錢,或是其他情形,若要清償幾萬元或幾十萬元債務的情形。債務人不爽或不滿,可以刻意換成幾萬個硬幣來清償嗎?債權人一定要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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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續上篇《機關對國家賠償的死傷給付標準為何?(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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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路上,一輛輛機車上面放個大袋子或大箱子,咻咻咻地忙著外送;Foodpanda、Ubereats、Deliveroo、Foodomo…….這些都是很大的外送平台業者,下面有成千上萬的外送員。假如被外送員撞傷了,可以向這些平台業者求償嗎?若外送員被認定是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車禍,平台業者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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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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