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可以拒收嗎? 2

  很多人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會委託律師或自己寄發存證信函給他人,證明自己有依法催告或是提出某種意思表示,且確實有送達給對方。然而往往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對方也會嗅到「糾紛」的氣息,進而開始會拒收郵件、不接電話、甚至不讀LINE,以便進入訴訟程序後,主張說自己不知情。例如,房東要對於不繳房租的承租人終止租約,除了要證明對方有積欠租金外,還要先催告對方繳納租金,如果通知後承租人還不繳,才能夠合法終止。如果沒有合法催告,原則上不得直接終止,要證明自己有合法催告,房東就會使用存證信函,而承租人這時候也常常會拒收存證信函。遇到對方拒收的時候,法律上要如何認定催告合法?

  近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了一個統一見解,認為如果是無正當理由拒收存證信函,視同在郵局的招領通知單送達時,原來的存證信函就發生送達的效果:「……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

  之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庭這樣裁定,理由在於:「……招領通知單經置於相對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依一般社會觀念,可期待相對人受通知後,於郵局營業時間前往領取郵件,該郵件自斯時起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之狀態,應認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為必要,亦與該郵件事後是否經招領逾期退回無涉,並可避免相對人以任意性行為左右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點……」,除非是收件人可以證明自己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去領取,法院這時候才會例外認為送達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

  所以如果想著拒收存證信函,來裝做自己不知道對方的意思,之後可別又收了郵局的招領通知單,否則法院還是會認為存證信函已經發生送達的效果喔。

陽昇法律事務所/洪國華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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