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物如何出賣受償? 2

  動產抵押,是指抵押權人不移轉占有「動產」(例:超跑、半導體機台…),在其上設定動產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可占有抵押物,然後出賣,其價金可優先受償。

像是:拿法拉利跑車、大型機器等等去借錢,然後設定動產抵押權給債權人。

假如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該如何出賣抵押物受償?

首先,動產是會跑來跑去的,所以務必要「占有」該動產,如果沒有占有該動產,什麼都不用說了!

一、 該如何占有該動產呢?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1項:「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債務人違約,例如未按期清償或不告知把抵押物搬走賣掉,就可以去占有抵押物。若債務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依據第2項規定:「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假扣押,如經登記之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因此,動產抵押權人得以「自己實力」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方式,取得對標的物之占有。

二、如何賣掉抵押物?
抵押權人可以自己出賣,也可聲請法院拍賣。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前條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

如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再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不過要注意,如抵押權人選擇自行拍賣,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1條規定應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28條規定辦理,亦即得照市價變賣,但應經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之證明。

三、稅務的問題
應注意拍賣抵押物有課徵營業稅之問題。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法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該以貨抵債之行為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因此,如該抵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如果是由法院執行拍賣抵押物,則由執行法院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查復營業稅額,如該貨物應課徵營業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價額內,優先於一般債權及抵押權,先代為扣繳營業稅。

  總之,實施動產抵押權時,占有抵押物受償,可是一門大學問啊!可要好好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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