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事件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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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接觸到一案例,李姓夫妻感情不睦,多次協談離婚未果,某日又因細故大吵,老婆憤而將小孩帶離家中一去不回。李先生多方訪尋,就是無法見到孩子一面,老婆堅持必須同意其所有離婚條件,才放行李先生與小孩接觸。李先生憤不可當,雖同意離婚,但不願放棄照顧孩子的權利,卻不知該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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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則新聞報導,失智的高齡阿嬤外出散步,走著走著忘記回家的路,幸好遇到好心民眾報警,警方給予點心、茶水充飢,並緊急聯繫家人,方才順利讓阿嬤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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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個關於拋棄繼承的案例,內容大約如下:三兄弟的父親過世了,因為父親生前積欠大伯500萬元債務,大哥、二哥認為負債大於遺產,就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了。小弟則認為父債子還,所以沒有拋棄繼承。然而,在二位哥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後,獨自承擔債務的小弟,竟然在整理父親的書房時,意外發現一批價值3000萬元的無記名債券,因此,天外飛來一筆可繼承的遺產。知此消息,哥哥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哥哥們主張當時不知道有這筆遺產,意思表達錯誤,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認為二人並未被詐欺或脅迫,拋棄繼承的動機錯誤,並非意思表示錯誤,不得撤銷拋棄繼承,乃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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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戴姓夫妻數年前收養一個女兒,之後夫妻離婚,戴男再婚,其遂以前妻赴國外工作,亦未負擔扶養費,且女兒與其現任妻子相處和樂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前妻與女兒間之收養關係。法院認為女兒自小由前妻扶養,後因工作之故請保母照顧,錢亦由其匯予保母,即使去國外工作,其仍常回台看女兒,對女兒之愛未曾間斷,未違反保護教養義務,且如此一來,孩子能獲更多照顧與關愛,剝奪養親關係與孩子利益未符,故為不准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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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聞上看到多名事業有成的女明星,風光嫁入豪門,不久卻發現丈夫其實在外欠債累累,或財務爆出大洞,事業岌岌可危,別說享福當闊太太了,恐怕連自己辛苦大半輩子的積蓄都恐賠了進去。網路上許多人對此不勝唏噓,紛紛表示嫁錯了人,害明星自己都賠了進去。只不過在法律上,真的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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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關於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節省遺產稅的新聞案例,報導指出,一位婦人過世後,留下 8千多萬元遺產,大部分買外幣和投資股票,還有部分是房地產,她的丈夫表示妻子生前沒告知有這麼多錢,他也不知妻子暗中買外匯和股票。後來,他向法院訴訟主張遺產中,有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時,兒女都沒意見。法官認定先生有近 2千萬元財產,妻子遺產扣除先生的財產後,剩餘6千8百多萬元,判決丈夫能分得3千4百多萬元遺產。夫妻財產制在91年修正後,規定夫妻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死亡),夫妻一方可以針對夫妻共有財產請求一半的額度,死亡的繼承,可以主張一半的財產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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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5  

  新聞報導,曾先生被叔叔收為養子,其養父過世後,想依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曾先生主張生母已經八十多歲,雖有五名子女,但三名女兒已出嫁,二名兒子經濟不佳,母親又身體狀況欠佳,擔心他還沒認祖歸宗等語,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想要回歸本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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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橫玩水.JPG  

  子女奉養父母,是傳統孝道精神的體現,但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大家可能就比較陌生,最近有則新聞報導,一個婦人和自己的五個兄弟姊妹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勝訴的案件,可以給大家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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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八歲的呂先生,於四十年前拋家棄子在外逍遙,現在年老無謀生能力,要求三個兒子扶養,兒子可以拒絕嗎?讓公道伯來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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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因故辦理假離婚,是否可能假戲真作變成真離婚呢?最近又有夫妻假離婚鬧上法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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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呂嘉坤律師於本周二至新竹市政府之「新竹市105年度老人保護教育訓練」,主講《親屬調解及法院家事調解》。由於台灣未來將進入高齡化社會,就高齡者之照護所衍生之相關法律爭議相當重要,因此呂律師特別為與會者闡述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家事事件法等諸多家事相關法律上之調解程序,講題深受好評,與會者個個踴躍參與,積極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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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3  

  台灣目前刑法中還有通姦罪的規定,所以造成很多戀上有家庭之人的第三者,除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刑事制裁。通姦罪雖然是告訴乃論,原本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犯罪行為的人,被告就是一起被告,要撤告就是一起撤告,不能只告其中一個人,只是通姦罪與眾不同,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而把對配偶的部分撤回,姑且不論法律妥當性的問題,如果撤告的時候,原來的夫妻已經因為通姦行為,而破鏡難圓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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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傅小姐主張林先生隱瞞已婚身份,仍與之交往及發生性行為,主張侵害伊貞操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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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亮晶晶  

  祝福美麗的六月新娘,永遠要幸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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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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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新聞報導,最近有件逆子殺母的人倫悲劇,在法律上,逆子還能繼承母親的遺產嗎?據報導指出,一位十六歲少年,夥同少年朋友打昏母親後,抱到同社區另棟大樓的新家浴室,割頸放血致死,遭警方逮捕後,供稱因母親不給六萬元幫友人修車,所以打昏母親強盜財物,擔心母親醒來難交代,一不做二不休而犯下逆倫重罪。因為這位母親留有遺產,有律師竟表示疑犯尚未成年,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少年母親名下有財產,少年仍得以繼承遺產。這樣的講法,對嗎?若有人殺害父母,法律還容許其繼承父母的遺產,那豈不是增加各位繼承人為求早日繼承遺產,盡早殺害被繼承人的道德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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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楊步道四.JPG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2014年為止,台灣已經有321,683位中國配偶,其中有306,183人是女性。就人數上來說,甚至占整體非台灣籍配偶比例的64.83%。與中國配偶結婚或離婚的法律程序上,在現今就成為極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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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南投旅遊  

  有關未婚媽媽和男人出軌所生的小孩子女,父母皆欲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時,法院會如何判斷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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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兩願離婚,另一種是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就是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所謂兩願離婚,就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離婚的意思。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一般來說,二名證人簽名後,當事人再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但實務上,經常發生證人簽名爭議問題,造成離婚無效的烏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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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曝光的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的遺囑,將不動產、存款、股票等主要遺產留由二房兒子張國煒繼承,引發各界的關注,這份遺囑甚至指定張國煒繼任長榮集團的總裁,宛如日本戰國時代的「家督傳承」一樣。依照現行法律,被繼承人並沒有辦法透過遺囑完全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因為還有特留分的問題。且據新聞報載,該遺囑內容讓大房子女不滿,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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