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事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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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可以不配合去做DNA親子關係鑑定嗎? 2

  有些涉及親子關係認定的糾紛,例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生父、確認派下權等訴訟,因為必須確認當事人的親子關係,原告往往會要求被告進行DNA親子關係鑑定,此時如果被告不願意配合去做,在訴訟上將產生怎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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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離婚之子女監護:父母可以共同監護嗎? 2

  自年初以來,佔據不少新聞版面的福原愛與江宏傑的離婚案,新聞報導指出,近日兩人婚姻告終。雖然江宏傑最初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然後來雙方達成協議,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落幕,除了財產部分外,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則約定共同監護,讓不少日本媒體十分訝異,因為日本並沒有這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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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離婚協議 2

  一場COⅥD-19(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影響健康、衝擊經濟外,也考驗著我們人類所有情感與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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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子女會面交往 2

  因應疫情升溫,政府宣布第三級警戒及各級學校停課,也要求民眾盡量在家、避免不必要之外出及接觸,自然也影響到離婚或分居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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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遺產繼承:台灣人可以繼承大陸遺產嗎? 2

   近日 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民眾往來各地,原本要跨境進行訴訟,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有時也被迫延期。遺產繼承,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的民眾發現自己在台灣的兄弟姊妹過世,沒有子女,只有配偶,但在中國大陸有筆鉅額遺產,這個民眾可以向台灣的法院起訴對遺產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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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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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結婚又離婚多次申請婚假,理直氣壯乎? 2

  查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近日有一則關於員工多次申請婚假的案件,十分值得討論,參該案件經過(參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書)略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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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例如離婚、一方死亡、改用分別財產制等)時,比較夫妻雙方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跟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一半的規定。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規定呢?如果其中一方對婚姻的貢獻很低,也可以請求差額一半嗎?來看看2021年最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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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冥冥中註定!44歲黃姓女子在17年前疑與一名男友交往但家人反對,她一氣之下離家「為愛走天涯」,多年來跟家人斷絕聯絡,也因失蹤多年遭法院宣告死亡。但警方日前在台北市萬華區街頭發現她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赫然發現她是「活死人」,隨即聯繫她家人前來派出所,家屬不敢置信,趕來認親團聚,距離她失蹤正好整整十七年。她家人聲稱,黃失蹤後她的八旬老母四處求神問卜,但神明都說黃還活著,一家人終於在17年後團聚。警方最後還告訴她申請「復活」相關流程,告誡她切勿再一聲不響離家,讓家人傷心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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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子女由父母擔任親權人(一般民眾容易講成「監護人」其實是誤用),在法律上稱之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在夫妻離婚之後,如果講好其中一方擔任親權人,未來還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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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漫與克菈菈在親人的見證下,舉行了簡單卻溫馨浪漫的婚禮。但因克菈菈的閨蜜卡珞玲與其丈夫正面臨婚變,對於財產如何分配爭鬧不休,讓克菈菈不禁想知道進入婚姻生活後的夫妻財產關係,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規範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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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平貴年輕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躲到西湖鄉下,任憑債主上門追討,棄王寶釧與二幼女於不顧。王寶釧為了二名幼女,苦守寒窯十八年,身兼數職咬牙苦撐,將女兒扶養長大。等到王寶釧過世後,薛平貴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兩個女兒,返家要求女兒們扶養,二名女兒無法接受,拒絕承認薛平貴,更罔論支付扶養費薛平貴年輕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遠走西域,任憑債主上門追討,棄王寶釧與二幼女於不顧。王寶釧為了二名幼女,苦守寒窯十八年,身兼數職咬牙將家苦撐起來。王寶釧過世後,薛平貴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兩個女兒,返家要求女兒們扶養,二名女兒無法接受,拒絕承認薛平貴,更罔論支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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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先進國家已無存在通姦罪,為因應現代刑法國際趨勢及合憲性原則,我國也在今年廢除通姦罪;也就是說,有關通姦行為,已不歸刑法在管了。但是,因為類似行為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還是有民事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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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子女需要經法院裁定,以避免人口販運,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情形。只是,在古早時代,法律並沒有這樣強制要求,這時候可以因為有個人從小就被別人抱去養,所以就成立養子女的擬制血緣關係嗎?最近最高法院大法庭有了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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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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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少子化,許多人都不願意生兒育女,那能不能收養別人的小孩,來替國家養育下一代呢?民法也有收養的規定,似乎並非不可,可是實際上,收養可不是人人都可以,也要透過法院認可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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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其次,夫妻兩願離婚,應簽立離婚書面文件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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