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事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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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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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水  

※ 案例:阿勝自父親繼承大筆遺產,本以為之後靠此就一輩子不愁吃穿,雖然有積欠債主阿丁不少錢,但扣除這部分後,仍有不少遺產,阿勝遂大方地先拿出錢來還阿丁。但沒想到半年後,其他債主阿哲、阿光找上門,阿勝發現父親積欠的債務比遺產還多,由於這時候已經來不及辦理拋棄繼承,試問阿勝現在有無任何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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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問:巧唬自幼長輩緣薄,爸媽個性不合很早就離婚,協議將巧唬的監護權歸給爸爸,巧唬平常就跟爸爸與阿媽同住,不幸的是爸爸在巧唬國中時意外過世了,阿媽認為巧唬是自己從小帶大,也是虎家一門的血脈,希望取的監護權,但媽媽也認為既然父親不在了,應該要與自己同住讓自己教養,請問誰應該可以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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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問:巧唬處理完父親的後事,發現爸爸生前欠了一屁股債,留下的財產根本無法還債,但是另外發現爸爸有買一筆人壽保險,人死後可以領500萬保險金,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媽媽決定讓巧唬拋棄繼承,但是苦惱拋棄繼承後到底能不能領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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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與朋友  

問:C螺是我國雲林人,在法國留學時認識了法國人艾曼妞,兩人在法國結婚並定居於巴黎,艾曼妞常聽人說台灣是鬼島,所以從來沒有來過台灣,婚後艾曼妞經常對C螺暴力毆打,C螺在長期家暴的陰影下逃回台灣,為了結束這段婚姻,想要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請問C螺可以在台灣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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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  

問:嘟教授與仟頌依相戀多年終於修成正果,婚後產下一子取名嘟嘟,但嘟教授卻外遇愛上奇怪的皇后,嘟仟戀最終以離婚收場,嘟教授與奇怪皇后遠走高飛,將嘟嘟留給仟頌依一人扶養且不聞不問,嘟嘟上學後常常被同學恥笑,因為「嘟」是外星人的姓氏,而且同住的媽媽、爺爺、舅舅、阿姨都性「仟」又很愛他,為什麼自己偏偏都性「嘟」,嘟嘟逐漸對於自己的人格認同產生偏差,向仟頌依要求要改姓仟,請為仟頌依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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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春假  

問:老莫因喉癌末期即將結束孤獨的一生,為了將財產分配給眾多女性友人,決定以公證遺囑的方式立下遺囑,由於無法言語,只好以公證人口述內容,老莫以點頭搖頭確認的方式進行,在場並有老莫的2位朋友阿呆與阿瓜當見證人,不過由於老莫要交代的女性友人實在太多,阿呆在見證過程中離開2分鐘去上廁所,但是最終公證人有向阿呆完整唸完遺囑內容,阿呆才在遺囑上簽字見證,請問這份遺囑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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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春假  

問:劉幫過世前一年,曾經贈與五千萬元給太太呂枝,劉幫留下三千萬元現金;有關遺產稅,請問是否以三千萬元申報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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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亮晶晶  

  俗話說,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若準新人的父母稍有經濟能力,或家境富裕之家,經常會有婚嫁贈與,表現對於子女準新人的關愛。除此之外,善用年度贈與免稅額度,加上前述婚嫁贈與免稅額度,對於子女來說,會是一筆免納贈與稅之創業或家庭運作基金,可要審慎詳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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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親表示願意扶養她到離開人世為止,這位母親看到兒子態度誠懇,便將一戶房屋贈與兒子,後來,這位母親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兒子索取生活費,沒想到兒子僅給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還把母親趕到頂樓加蓋的簡陋鐵皮屋去住,結果這位母親憤而向法院起訴,請求兒子把該戶房屋還給自己。法院審理之後,認為這名男子並未善盡扶養母親的義務,依照民法的規定,判決這名男子應該把該戶房屋登記回去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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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俗話說「養兒防老」,在多數人的觀念裡,子女奉養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如果子女已經成年而且有在工作賺錢,卻對年長的父母不聞不問,把奉養父母的責任都丟給其他兄弟姊妹,會不會構成刑法的遺棄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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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是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任,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經常發生特定情形之案例,就是夫妻已無感情多年,其中一方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訴訟,法院審理發現請求離婚者先有外遇,以致於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判決不准離婚,外遇之人請求離婚就失敗。實務上有幾個案例可以參考,例如有名男子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太太未與他決定,自己把房子賣掉又不讓他和子女見面等理由,要求離婚,法院認為他先外遇,而且是自己離開家庭,而太太是為了要解決經濟及生活上困難,所以出賣房子。重點在於法院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在於先生,也就是先生的可責性較高,所以才會判決離婚請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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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與阿呆  

  成年還賴家,小心遭逐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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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標題寫著:「花118萬元抓小三、大老婆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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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六年前,台灣離婚率居於亞洲第一,有學者討論主要是因為個人主義盛行加上現今社會兩性受教育、工作機會的提升,社會地位趨於平等,使得大部分的女性因為經濟獨立,願意讓自己的未來有較多的選擇,不需要在可能不幸福的婚姻中忍耐求生,並且勇於追求下一段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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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結婚,怎麼樣才算是有效成立呢?婚姻成立的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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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有個離婚訴訟的新聞,涉及偷看電子郵件的問題。太太為搜證先生外遇的證據,而偷看先生電子郵件,法院認為合理,判決這名外遇的先生訴請離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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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有則關於離婚之夫妻財產分配的新聞,一名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犯下殺人案件,被害人家屬向行凶男子求償新台幣四百多萬元,但男子名下財產很少,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於是法官查出這名男子與他的前妻是在一年多前離婚,離婚前,雙方從未辦理分別財產制,於是依照民法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將男子原本可分得前妻婚後財產的部份,判決應該由男子的前妻代償被害人家屬求償的金額高達三百多萬元。天啊;對於這位前妻莫名飛來一筆要代償之債務,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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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個月前曾看過一則新聞報導,就像落跑新娘或落跑新郎的現實版。新聞報導說,有一對已訂婚的準新人,已經舉行過訂婚宴,還定了結婚日期;沒想到,男方在訂婚之後就避不見面,後來男方才坦承已經離過婚,也不想和女方結婚了,女方因此主張解除婚約,並且向男方請求賠償。後來,法院判決,男方必須賠償訂婚宴的費用、禮品、喜餅和精神慰撫金等共五十多萬元。根據民法第978條的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那麼這個損害賠償,除了一方已經給付的婚宴費用、喜餅費用等等,依照民法第979條,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幾年前,也有一件類似的情況,是奉子成婚的兩人,其中男方在結婚前落跑了,當時喜帖已經印了,也通知親友了,而且女方已懷孕超過12週,法院認為女方受到嚴重的精神創傷,判決男方賠償1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是需要慎重的,當然,若在結婚前就發現不合適,確實沒必要勉強結婚。但在訂定婚約之前,若能慎重的考慮,亦可避免許多麻煩或將來讓對方傷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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