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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橫玩水.JPG  

  子女奉養父母,是傳統孝道精神的體現,但兄弟姊妹互負扶養義務,大家可能就比較陌生,最近有則新聞報導,一個婦人和自己的五個兄弟姊妹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勝訴的案件,可以給大家做個參考。

  新聞報導,桃園有個婦人因為身心不便,向來無工作與謀生能力,所以住在護理之家,費用則是由婦人的丈夫來支付,但最近因為丈夫摔傷無法工作,導致婦人的養護費無人負擔,於是鬧上法院,由於婦人的母親已經過世,父親年逾八十,亦無謀生能力,所以遂要求婦人的五個兄弟姊妹負起扶養她的義務。婦人的兄弟姊妹在法院抗辯,名下無財產、所得不高,所以實在沒辦法負擔扶養婦人的義務。

  不過,依照民法第1117條規定,只要是無謀生能力之人,其一定親等或同居之親屬就負有扶養義務,並且有排列義務的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和女婿、岳父母或公婆,在應負擔婦人扶養義務的父母、家長(可能是婦人的配偶),均無扶養能力的時候,下一個順位的扶養義務人依法就要負起責任,也就是兄弟姊妹。所以法院最後在查明婦人的兄弟姊妹之前的扶養義務人,均無扶養之能力或已經死亡後,最終認定每個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仍應負扶養義務,且計算金額,也不會造成扶養義務人生活的重大惡化,在考慮婦人已經有領社會補助一萬六千多元,且有護理之家之額外之出後,剩下要達到該地區人均生活支出水平,仍需八千五百元,所以判決每個兄弟姊妹各別負擔一千七百元的扶養費。

  就此新聞案例來說,成年人要養自己的兄弟姊妹是有可能的,只是前提要是那個兄弟姊妹沒有謀生能力,而且他的父母子女同居的家長全部也沒辦法負扶養義務,這時候才會輪到兄弟姊妹來負責任,不知道這樣說,大家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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