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事件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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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不公開審理,那當事人可以調閱開庭光碟嗎?

                家事案件是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及非訟案件,主要的事件類型約可分為婚姻、子女、遺產、夫妻、監護或是保護令等等(家事事件法第3條參照)。因涉及家庭、身分關係,故對當事人而言是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考量,原則上家事案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訴訟案件,是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參照),所以有關家事案件的法庭活動,除了當事人、關係人或在場執行職務的司法人員及當事人委任的律師外,他人無法從中知悉。但是,家事事件法雖規定家事案件須以不公開審理,但仍然會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2項的規定為錄音、錄影。那如果當事人在開庭後認為有主張其權利的必要(諸如:書記官記載筆錄有缺漏或對審判長訴訟指揮認有侵害其權利等),而需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的錄音、錄影光碟,法院應予准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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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判決離婚敗訴後,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嗎?

                 若是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已超過相當期間或該事由已持續一定期間,是有可能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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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親子或夫妻等扶養事件,簡單來說就是有能力的人照顧沒有能力的人,有能力的人多負擔一點小孩的生活費或扶養費,假設雙方可以協議好,則依雙方協議的扶養方式或數額履行就可以了。但約定好的費用,後來發生了一些狀況,例如:先生說每月要付子女二萬元的生活費用,後來先生工作從每月十萬元變成每月五萬元,先生可以主張調整數額嗎?又例如:子女生病開刀需要二十萬元,請問有包括在原本約定的扶養費裡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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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長輩或父母,將不動產贈與給子孫或子女,晚輩房產到手後,有些子孫或子女就變臉了。哇,這時長輩或父母可以把贈與出去的房地產給要回來嗎?決心討回,總會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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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桌球好手江宏傑與福原愛於2021年宣布離婚後,福原愛即返回日本生活,但近日,江宏傑在台灣跟日本律師陪同下,在日本召開記者會,淚灑會場,指出福原愛帶著小孩惡意失聯,並透露日本法院已宣判「保全命令」,希望福原愛能遵從法院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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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鬧得滿城風雨的「五億高中生的婚姻」與「五億高中生的遺產」事件,宛若偵探小說一樣的情節,讓許多民眾整天追著新聞,不放過其中一絲一毫的事實或是法律爭議,而其中主要令人爭論的點,就在於這位賴姓高中生在登記同性婚姻後,幾個小時內旋即死亡,他的同性配偶也就是代書的兒子夏姓男子,到底有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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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假若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有人就質疑說,民法規定婚姻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仍限制不能離婚,是否違反憲法呢?如果婚姻都已破裂幾十年,該負責的一方還是不能請求離婚嗎?外遇發生都二十年那麼久了,也還是不能請求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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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夫妻離婚後,通常會面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一般俗稱監護權)由誰行使或負擔等問題。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這部分,如果不是夫妻平均行使或負擔(例如兩個小孩,父母各扶養一個),非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就會有應給付多少扶養費予行使或負擔的另一方的問題,因為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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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指出,藝人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因為汪小菲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應支付大S和家人生活費500多萬元,大S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是,汪小菲則提出過去已付四千多萬元明細,並表示其中不想再付電費了,而引發熱議。兩邊都各有主張,一方主張另一方未據離婚協議支付生活費,一方表示鉅額扶養費有付足,不想再付家用和電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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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法院離婚判決,判決理由蠻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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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很常聽到這樣子的說法:「夫妻結婚了,除非有約定分別財產制,不然就是共有財產制。也就是婚後的財產,夫妻都各有一半的所有權!」也因為這個似是而非的觀念(可能很多人是從電視電影學到離婚時可以向配偶要一半的財產這個觀念,然後反推得來的積非成是),讓很多疼老婆或疼老公的配偶,婚後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車子、房子、銀行帳戶,甚至身分證、印鑑章等都放在另一半手上,由另一半擔任家中的大掌櫃,自己則拼了命地衝事業,好讓一家溫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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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感情事不用刑罰處理,通姦除罪化成為世界各國的法制趨勢,但廢除通姦罪後,不表示外遇或是配偶在外面搞曖昧,另一伴就不能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當配偶發生外遇或類似行為,還是會有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人會關心說,向外遇對象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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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想也知道小孩子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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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與花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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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詢問遺囑製作的民眾明顯增多,本所針對各類遺囑的文章已寫過多則,建議讀者可以查閱相關內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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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遺囑會將全部的遺產作為分配,但有些情形,立遺囑人會基於個人、家庭或其他因素等等,只將部份遺產分配給特定的人。然而,因為部份遺產的價值多少、特定的人是否為繼承人等,都會影響應繼分的比例分配或特留分的問題,有必要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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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結婚時的夫妻財產制,大多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或死亡時,關於財產部份,配偶可能會有「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請求權」。這是什麼意思呢?大致上就是針對結婚後財產增加部份,可以請求分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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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大多數聽眾可能聽過監護宣告,而對於輔助宣告可能比較陌生,因此我今天要向聽眾簡介輔助宣告這個制度,順便提醒聽眾替親人聲請輔助宣告時有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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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抓姦案例中,某些被出軌的人會找人協助,而在抓姦當下,因長時間及多人加入幫忙「協商」,最終出軌的一方可能簽立高額本票作為損害賠償。但是,當事人根本沒有這麼多錢啊,這時簽立的本票或協議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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