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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截至2014年為止,台灣已經有321,683位中國配偶,其中有306,183人是女性。就人數上來說,甚至占整體非台灣籍配偶比例的64.83%。與中國配偶結婚或離婚的法律程序上,在現今就成為極重要的問題。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兩岸人民要跨越海峽締結姻緣,程序上要依照結婚地的法律,同理,在兩願離婚的時候也是如此。但如果雙方意見不合,又無法兩願離婚的時候,就可能要走上法院,這時候的法律程序,依照上述條文第2項的規定,則是一律依照台灣的法律。因此,法院常常可以看到有雖然是和對岸人民結婚,婚姻之一方卻向台灣的法院提起離婚的案例。

  而這種婚姻終止的情形,常常都是雙方婚後因為許許多多的原因,分隔兩岸,或是一方行蹤不明,讓婚姻難以存續,最終有一方忍不下去,只好向法院訴請離婚,對方既然遠在對岸,自然不會到法院打訴訟,最後法院只好在送達不到的情形下,依據起訴方主張,於言詞辯論期日一造辯論,最後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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