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在笨港05  

  新聞報導,曾先生被叔叔收為養子,其養父過世後,想依循生母心願認祖歸宗,曾先生主張生母已經八十多歲,雖有五名子女,但三名女兒已出嫁,二名兒子經濟不佳,母親又身體狀況欠佳,擔心他還沒認祖歸宗等語,因此,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想要回歸本生家。

  不過,法院認為曾先生的養父沒有子嗣,收養目的是為延續祭祀香火,他卻在繼承遺產後半年提出聲請終止收養,可見有意脫免祭祀責任。另外,法院認為即使曾先生沒有回復本家身分,仍然可以對生母盡孝。

  雖然,依據民法第1080-1條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不過,同條第4項也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在本案例,法院認為該收養是為了延續香火,曾先生也以養子身分繼承遺產,何況其生母還有多名子女可照顧,終止收養無急迫及必要性,若准終止對養父有失公平,裁定駁回曾先生的聲請。

  由此可知,並非養父母過逝,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若法院認為有失公平時,還是會駁回終止收養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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