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4.jpg  

  夫妻因故辦理假離婚,是否可能假戲真作變成真離婚呢?最近又有夫妻假離婚鬧上法院的案例。

  新聞案例指出,一對夫妻於民國97年結婚,婚後感情生活尚屬正常,不過,先生的媽媽不認同這段婚姻,不滿意這位媳婦,多次向兒子表示要收回給他的土地,以逼使兒子與太太離婚。先生為了順從母親心意,想到用假離婚的方式來哄騙安撫不認同婚姻的母親。因此,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由先生在二位證人欄位代為簽上其父母親的姓名,並代為蓋用二位老人家的印章,夫妻拿著這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之後,夫妻還是持續聯絡、同床而眠。事後關於婚姻的有效與否發生爭執,太太上法院提出訴訟,主張婚姻還是有效的,並表示雙方是假離婚。先生則主張是真離婚,表示婚姻已不存在了。

  法院審理時,太太表示與丈夫為安撫婆婆才會通謀假離婚,不符合離婚的法定要件,二人婚姻應有效存在。經審理後,法官發現二位老人家都說不識字,且都稱離婚協議書的二位證人簽名,不是他們親簽。雖然老人家表示印章是他們蓋的,然則蓋印章時,媳婦並非在場,也未親口告知公公、婆婆「有離婚之意」。亦即,二願離婚的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必須是證人有親聞雙方當事人有離婚的真意,既然證人都未親聞媳婦有離婚真意,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章就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乃判決離婚無效。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謂證人之簽名,是指見證此離婚之事實而為證人的意思,假若根本沒有見證到離婚的事實,如此證人的簽章,是不發生見證的法律效力。因此,實務上經常發生假離婚事件,而造成形式上婚姻無效,實質上婚姻卻有效的情形,像本件即是如此。也就是說,原初證人的離婚見證無效,就算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形式上婚姻狀態已結束,但是實質上婚姻還是有效的,若經過法院判決認定婚姻有效,戶政機關還是會重新登記婚姻為有效的狀態。提醒想要假離婚的朋友們,請注意假離婚不會變成真離婚的喔!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