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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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位女子參加參加旅行社舉辦的三天二夜澎湖旅遊,她搭乘莊先生駕駛的,準備從白沙前往吉貝。結果因站立船頭甲板時,遇到風浪大,不慎跌坐甲板而造成嚴重的受傷。女子因該意外而摔癱,以致腰椎骨折、下肢癱瘓等,所以對船長提出刑事告訴,另外並對旅行社、快艇公司、船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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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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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個婦人弄丟了二萬元,害怕被家人責罵,竟謊稱是被人搶了而向警察報案,事後真相大白,結果被以誣告罪移送法辦,但明明就沒有犯人,這樣的烏龍報案,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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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有李姓藝人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派對後,因不滿計程車司機急煞又猛催油門等等行為,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後來,在街頭發生拉址等行為,據新聞報導,雙方在該次衝突均有掛綵,互相提起刑法第277條的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偵辦。藝人主張計程車司機開車時,猛踩油門又急煞,雙方才會引發衝突,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互毆。然而,計程車司機則主張,因為李姓藝人先用腳踹座椅,其情緒失控才會拉她們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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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又爆出有國軍飼養的犬隻突然死亡,經獸醫判斷,是因為吃到農藥或除草劑等有毒物質所致,有國軍檢舉曾有同袍疑似拿木棍毆打該犬,且強迫其吃下不明白色粉末,向指揮部檢舉無果,因此上述經過的影片交給記者,才讓整個消息見報。對於這種虐待飼養犬隻造成死亡的案件,如果是國軍弟兄,決不是單單只有行政懲處,依照動保法還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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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傳出有藝人搭乘計程車時,與司機發生衝突,鬧到地檢署的事件,許多網友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對計程車司機之資格進行管制,減少消費糾紛,甚至應該要求無前科紀錄之類的,但其實,法律上只有規定曾犯某些重大犯罪之人,才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因為限制太多,可能會有憲法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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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遭偷拍的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偷拍者的手機雖為犯罪工具,仍然不能由法院沒收。可是,今年7月1日刑法施行修正後的「沒收」制度,對於某些無人提告的犯罪工具仍然可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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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犯輕罪,判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規定,或許大家都很清楚,只是最近新聞報導,有前台大學生虐殺二隻貓咪,遭到判刑十個月,為什麼也得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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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已經滿十週年了,可是多年來,還是存在體罰的現象。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統計這十年來,仍然有高達八百多名教師因為體罰被懲戒,國小學生的體罰就占了六成以上,體罰方式從呼巴掌、抓學生頭撞牆、罰跪、學鴨子走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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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年初台南大地震把旺林飯店給震壞了,受害屋主與輿論要求追究建築師的責任,豈料,檢察官日前宣布,將被告建築師論以不起訴處分,這可氣壞了想要究責的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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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布痞站著.jpg  

  最近一連串的颱風,像是莫蘭蒂、馬勒卡颱風、梅姬颱風等等,又是強風又來豪雨,根據新聞報導,因為颱風帶來豐沛雨量,陸續出現漂流木堆積的情形,農業單位提醒民眾,不要隨便撿拾漂流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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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2 
  利用手機偷拍別人像是更衣或上廁所的隱私畫面,是現代人偶爾會遇到的不愉快事件,但常常碰到被告說自己手機裡面並無照片,抗辯並無偷拍,所以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情形,最近有則新聞,雖然法院沒有查到被告手機裡面有偷拍的照片,卻也認定被告成立刑法的妨害祕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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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3  

  新聞報導,有人轉貼了個長達幾十分鐘的影片到朋友的LINE群組中,裡面是隻溝鼠(就是大家在城市裡面常見的那種老鼠)被綁在鐵柱上,嘴裡插了一支菸,上頭還貼著「死刑定讞」,之後基隆動保處接獲檢舉,認定這涉嫌轉貼虐待動物影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7-1條禁止散布、播送、販賣虐待動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之規定,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發。不過,基隆地檢署經過偵查之後,認為本案並未違反動物保護法上開規定,將這個人論以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是輕罪,毋須職權再議,也沒有被害人可以提再議,因此就此確定,讓告發的動保處相當不服氣,甚至表示如果以後看到類似情況,還是會交給地檢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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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去卡托米利看風車06  

  新聞報導指出,被告張鶴齡殺害自己妻子及二名女兒,有關殺害太太部份,已經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並已入監服刑。不過,有關殺害子女部份,好多次被判決死刑,都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終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改判無期徒刑。最後,最高法院也維持前開無期徒刑判決,本案有關殺害子女部份,也以無期徒刑告終結案。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是臨時起意,並非蓄意殺害二名子女,尚有教化可能。再則,以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不符合二公約判決死刑之要件,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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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件車禍鑑定無肇事因素,仍然判決有罪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被告計程車司機,開車行經某條街道時,酒醉的被害人倒在馬路上,遭被告車輛輾過,造成肋骨碎裂送醫後傷重不治。判決指出,被害人事發後檢測當時血液中酒精濃度為347mg/dL,被告則表示自己有開大燈,因為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車前約4~5公尺,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說沒有辦法注意,才沒有踩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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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報導因為凶車沒有相關註記,以致不容易查詢,凶車在買賣是否有告知車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義務?此外,車輛撞擊死傷之情形,是也有告知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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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家的毛小孩咬傷人,自己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那是毛小孩幹的,和自己無關,其實這個說法,在法院未必行得通,因為原本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寵物的飼主就應該避免他的毛小孩,無故侵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的飼主可不是這麼好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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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徐先生以 8千元代價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某被害人夫妻遭詐騙的七百多萬元匯至該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徐先生被依幫助詐欺罪判刑4個月。另外,被害人向徐先生提出民事求償,法院認定徐先生應負連帶責任,判決應賠償六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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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任駐星代表江春男先生,宣誓就職後因酒駕風波,旋即宣布請辭駐星代表,此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不過,台北地檢署不到一週時間,火速以「速偵案件」,將該案緩起訴處分,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再起漣漪。所謂緩起訴,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對於一些輕微及應予自新的案件,檢察署會定一段暫緩起訴的期間,期間過後,被告無再犯之類的行為,就視同不起訴,初犯、態度良好、未肇事及酒測值較低的酒駕案件,給予緩起訴是正確的作法。其次,本案處理模式,若能作為爾後類似案件的SOP,將是萬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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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5  

  一般而言,因為憤怒或吵架而對他人出言不遜,也許是詛咒,或許是恐嚇,這在法律上有何不同呢?最近有類似的新聞案例,被告抗辯生氣詛咒對方,被害人則主張對方是恐嚇行為。法律上,詛咒他人可能只是不道德的行為,並非犯罪的行為,恐嚇他人則是構成刑事犯罪,是有千差萬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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