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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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年僅二十一歲的巴男因貪圖免費澳洲之旅及每公斤四萬元之運毒酬勞,替毒梟攜安非他命至澳洲,在機場出境檢查時遭緝毒人員於行李箱夾層搜出毒品。其被捕後遭收押,對自己為免費遊澳及運毒之豐厚報酬所利誘一事坦承不諱。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巴男為初犯,因貪圖蠅頭小利而為毒梟所利用,且尚未出境即遭查獲,毒品並無流入市面,亦非犯罪結構中主導者,其坦承犯罪即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一次,又因其情可憫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支付公庫十萬元和服勞務兩百四十小時。附帶一提,檢察官認為這判決太超過,運輸二級毒品竟僅判兩年,緩刑四年,將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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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藝人蘿莉塔透過APP叫外送餐飲,住家地址卻被外送員公布在幾百人的群組中。而且,外送員說曾送餐給蘿莉塔之後,還有人回應「真假,她很白痴」、「講話很智障」之類的不當言詞,外送員則以回應:「叫一杯飲料。可憐,在家沒通告,哈哈。」此一UberEATS外送員在群組洩漏客戶住址資料的行為,引發軒然大波。蘿莉塔表示過去曾有粉絲尾隨她回家,因此會叫車子繞來繞去,以擺脫粉絲,沒想到竟然因為叫了外送餐飲,竟然被公開了地址,她擔心會有安全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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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在捷克旅遊時,於骨董店買了兩把骨董槍,委由店員將骨董槍以包裹寄回台灣,關稅署人員執行郵包查驗時,發現是兩支骨董槍及鉛質彈丸,依海關緝私條例予以扣押,後經刑事局鑑定,該槍支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台中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將其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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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某男子至15歲女友家,未向其外婆打招呼,惹的她老人家不快,遂控告該名男子和誘她孫女。 少女表示,她帶男友回家,但男友沒跟外婆問好,外婆很生氣,自那日起不准她外出也不能帶同學回家,她才會離家出走的。基隆地檢署認為,少女乃出於自願而離家出走,該名男子並無強行將她帶走,亦無引誘之行為使其脫離家庭,故予該名男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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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件新聞報導案件,有一間餐廳的玻璃門擦拭非常乾淨,結果客人撞了上去而受傷。試問餐廳有事嗎?玻璃門太乾淨是一種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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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天去遊樂園玩長長的滑水道,消暑又有趣。但是,可以不聽現場救生員的指揮嗎?救生員為了維持現場其他遊客安全,可否強行將遊客帶離滑水道呢?日前就發生類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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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幾天內,又有三起引起公憤的虐狗新聞。一個摔狗,一個勒狗,一個丟狗,離譜至極,難道法律不夠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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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頂新油品案在彰化判決,法院以無法證明頂新的油品對於人體有害,判決大老闆無罪,引來社會批評,最近最高法院做了一個決議,認為只要食品有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就應該要論以刑事責任,可說實際上不同意彰化地院的該案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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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序回到2016年11月7日,台北國際旅展熱鬧滾滾的閉幕,沒想到二週之後,贊助單位之一的復興航空,竟也跟著謝幕。復航11月21日傳出停飛的消息,官網首頁「2016/11/22宣布解散」斗大顯眼字樣,諷刺且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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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名男子指控自己的妻子與藥廠的日籍董座外遇,於是請徵信社跟蹤偷拍,果不其然拍到兩人公然接吻,之後相約開房間,遭當場抓包。日籍董座坦言妨害家庭,其透過律師要求人妻的老公需先提出通姦告訴後再撤告,始願意簽下和解書分期賠償700萬元;豈料,人夫依其要求提告再撤告後,其僅付了兩期各100萬元後即拒付,甚至與該名男子之妻聯手告他傷害及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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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又傳出不堪網路霸凌而輕生的新聞案例。過往,有位楊姓藝人也是遭遇類似網路霸凌而發生不幸。因此,對於網路霸凌事件,政府應該正視及採取因應之道。尤其目前使用網路者的年齡,有愈趨下降的現象,中小學生使用Facebook、Line等從事社群活動者,彼彼皆是。相關中小學生網路霸凌事件數量,日漸升溫,所生法律問題更是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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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葉姓男子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看到不認識的洪姓女子遭前男友偷錄的性愛影片,自行觀看完後,復將洪女之性愛影片利用其個人申請之帳號以未加密之方式轉傳到另一個LINE的群組,影片就此傳開,遭洪女發現後報警提告。日前審理終結,法官念葉男犯後態度良好,且當庭交付對方三萬元和解金,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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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位女子參加參加旅行社舉辦的三天二夜澎湖旅遊,她搭乘莊先生駕駛的,準備從白沙前往吉貝。結果因站立船頭甲板時,遇到風浪大,不慎跌坐甲板而造成嚴重的受傷。女子因該意外而摔癱,以致腰椎骨折、下肢癱瘓等,所以對船長提出刑事告訴,另外並對旅行社、快艇公司、船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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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則新聞報導,內容約莫說一位婦人去逛夜市,手上拿著一堆東西,想要找個袋子裝起來。她經過一家商家,看到門口掛著紅白相間的塑膠袋,因以前曾光顧過這家店,索性拿了一個塑膠袋來用。婦人開心地將東西裝袋時被店家發現,店家質問為何未經同意拿了塑膠袋?婦人不道歉還與店家爭吵,店家報警。其後雙方和解不成,檢察官起訴這位婦人,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塑膠袋雖然僅值「1元」還是人家的東西,不得未告而取,但考量婦人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店家達成和解,最後以竊盜罪判處罰金2000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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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個婦人弄丟了二萬元,害怕被家人責罵,竟謊稱是被人搶了而向警察報案,事後真相大白,結果被以誣告罪移送法辦,但明明就沒有犯人,這樣的烏龍報案,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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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有李姓藝人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派對後,因不滿計程車司機急煞又猛催油門等等行為,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後來,在街頭發生拉址等行為,據新聞報導,雙方在該次衝突均有掛綵,互相提起刑法第277條的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偵辦。藝人主張計程車司機開車時,猛踩油門又急煞,雙方才會引發衝突,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互毆。然而,計程車司機則主張,因為李姓藝人先用腳踹座椅,其情緒失控才會拉她們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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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又爆出有國軍飼養的犬隻突然死亡,經獸醫判斷,是因為吃到農藥或除草劑等有毒物質所致,有國軍檢舉曾有同袍疑似拿木棍毆打該犬,且強迫其吃下不明白色粉末,向指揮部檢舉無果,因此上述經過的影片交給記者,才讓整個消息見報。對於這種虐待飼養犬隻造成死亡的案件,如果是國軍弟兄,決不是單單只有行政懲處,依照動保法還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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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傳出有藝人搭乘計程車時,與司機發生衝突,鬧到地檢署的事件,許多網友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對計程車司機之資格進行管制,減少消費糾紛,甚至應該要求無前科紀錄之類的,但其實,法律上只有規定曾犯某些重大犯罪之人,才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因為限制太多,可能會有憲法上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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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遭偷拍的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偷拍者的手機雖為犯罪工具,仍然不能由法院沒收。可是,今年7月1日刑法施行修正後的「沒收」制度,對於某些無人提告的犯罪工具仍然可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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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犯輕罪,判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規定,或許大家都很清楚,只是最近新聞報導,有前台大學生虐殺二隻貓咪,遭到判刑十個月,為什麼也得易科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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