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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個婦人弄丟了二萬元,害怕被家人責罵,竟謊稱是被人搶了而向警察報案,事後真相大白,結果被以誣告罪移送法辦,但明明就沒有犯人,這樣的烏龍報案,也會有刑事責任嗎?
  原來,所謂的誣告罪,不只有指名被告的時候才會成立,就算未指明對象,而向司法機關報案的時候,也會成立誣告罪,只是這時候刑度比較輕而已。前者規定在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則是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可別以為自己亂告一通,沒有告人,就沒有刑事責任,畢竟司法人員還要因此查證、花費不少資源,國家對於這種烏龍報案,還是會加以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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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