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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在捷克旅遊時,於骨董店買了兩把骨董槍,委由店員將骨董槍以包裹寄回台灣,關稅署人員執行郵包查驗時,發現是兩支骨董槍及鉛質彈丸,依海關緝私條例予以扣押,後經刑事局鑑定,該槍支擊發功能正常,具有殺傷力,台中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將其起訴。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由於骨董槍仍具有殺傷力,而該名男子係將槍支運輸回台,是以恐有違反上開法律之嫌。
  當然有人可能會覺得,我也只是想買紀念品回去當紀念而已啊,怎麼會知道這在國外販賣的紀念品帶回台灣會是違法的呢?一般民眾或許都會這麼想,但這種「我根本不知道這是犯法的啊!」是屬於”欠缺不法意識”的問題,刑法第十六條有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案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因此,不能因為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即免除刑責,也不能說因為不知道違法所以我沒有故意呀!欠缺不法意識跟故意無關,只能視情節輕重來減輕刑責而已。
  畢竟國情不同,各國法律之規定也不同,台灣不若美國槍支之持有是合法的,台灣社會民風較為保守,持有槍支是非法的。所以,下次出國去玩要買一些紀念品時要小心,免得開開心心的出國去玩,買到了一些帶回台灣會讓你吃上官司的紀念品,徒增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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