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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位女子參加參加旅行社舉辦的三天二夜澎湖旅遊,她搭乘莊先生駕駛的,準備從白沙前往吉貝。結果因站立船頭甲板時,遇到風浪大,不慎跌坐甲板而造成嚴重的受傷。女子因該意外而摔癱,以致腰椎骨折、下肢癱瘓等,所以對船長提出刑事告訴,另外並對旅行社、快艇公司、船長求償。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走到船頭甲板看海景,卻因為快艇高速行駛,再加上海面風浪過大,乃摔落甲板造成受傷。旅行社及快艇公司辯稱,事前有對旅行團成員作安全宣導,是被害人自己走到船頭及風浪過大的因素才造成跌傷,與他們沒有關係。不過,法院判決認為快艇公司沒有張貼相關警語,也未提供旅客乘船安全手冊,須與船長及旅行社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因為被害人未注意安全亦須負擔一半的責任。因此,最後判決旅行社、快艇公司和船長共須連帶賠償近4百萬元。此外,船長因為未確認旅客安全而開船,刑事部份被判決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
  由此案例,可予吾人警惕,搭船要注意安全,若因此在甲板走動受傷可能會相當嚴重。而且,不是只有船長會有責任,船公司及舉辦活動的旅行社可能也有會連帶責任,所以說旅行社是找船公司配合而提供搭載服務,若因該服務的瑕疵造成旅客受傷,除了船公司與受僱人即船長應負連帶責任,旅行社也可能因為提供搭船旅遊的服務,而因為未盡安全維護責任,被認定有過失時,旅行社、船公司、船長都可能會有連帶的賠償責任,不過應注意,若旅客自己也有不注意,例如違規隨意走動等,亦有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將因過失相抵原則而大幅減少。總之,旅行社應隨時注意交通工具的安全,旅客自己亦勿因旅遊過度放鬆而不注意發生意外,就算事後得以求償,對於身心的傷害也無濟於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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