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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往,遭偷拍的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偷拍者的手機雖為犯罪工具,仍然不能由法院沒收。可是,今年7月1日刑法施行修正後的「沒收」制度,對於某些無人提告的犯罪工具仍然可以宣告沒收。
  新聞報導指出,某位簡先生在百貨公司的廁所內,涉嫌持智慧型手機偷拍女子上廁所,被害人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查獲該起偷拍案,發現簡先生的手機內,包括被害人在內共有十多段偷拍畫面,不過被害人不願提告。因為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罪,類似案件,遭偷拍的人經常因為隱私或面子問題,多數被害人不願意提出告訴,造成警方或檢察官就無法再處理類似案件了。
  新北地檢署指出,過去偵辦公車、廁所及其他公共場所偷拍相關案件,常常因被害女子礙於隱私或面子等問題未提告。依刑法第315之1、319條等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妨害秘密罪,且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沒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能偵查犯罪,如此將使得偷拍犯罪人逍遙法外,且對於犯罪工具之智慧型手機也不能沒收。
  然而,近來有地檢署檢察官針對類似案件,雖然無人提告,引用新刑法第38條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新刑法第40條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因此,就算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若被認定是偷拍的犯罪行為,檢察官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手機犯罪工具。像是本起案件,簡先生偷拍犯罪使用的手機,最後就被法院單獨給宣告沒收了。所以說,偷拍者要注意,就算無被害人提告,偷拍的手機還是可能經檢察官聲請,而由被法院沒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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